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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重難點講解第1章

來源:考試吧 2014-06-05 10:30:01 要考試,上考試吧! 會計職稱萬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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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本章主要內容導圖
第 2 頁:重點、難點講解及典型例題

  九、行政訴訟

  (一)行政訴訟的適用范圍

  表1.7行政訴訟的適用范圍

情形

具體內容

受理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guī)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和執(zhí)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fā)或者不予答復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fā)給撫恤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不受理

(t)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提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央定、命令”是指不針對具體對象的決定。例如,限制機動車尾號。

  (二)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確認發(fā)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3)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2.地域管轄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提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起訴和受理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先申請行政復議,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提示】對照訴訟時效的中止,二者的區(qū)別主要在于期限不同。另外,具體延長期限是多少不是法定的,而由人民法院決定。

  4.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四)審理和判決【★2011年判斷題】

  1.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shù)。

  3.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上述人員回避。

  4.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5.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經批準程序。

  6.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

  【提示】判決和裁定的區(qū)別。判決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是對當事人的實體爭議和請求所作出的結論;裁定是解決訴訟中的程序事項,主要是法院行使指揮、協(xié)調訴訟活動職能的體現(xiàn)。另外,二者上訴期限不同。

  (五)侵權賠償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2.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該行政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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