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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講義:第三章(4)

根據2010年考試大綱,考試吧提供了2010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講義幫助考生梳理知識點。

  (八)轉讓無形資產

  1.征稅范圍:轉讓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要點】轉讓無形資產,既包括無形資產的使用權,也包括無形資產的所有權。

  2.子目: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出租電影拷貝、轉讓著作權和轉讓商譽。

  3.特別關注“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規(guī)定:

  (1)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yè)稅;

  (2)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均不征收營業(yè)稅;

  (3)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yè)稅。在投資后轉讓其股權的,也不征收營業(yè)稅;

  (4)土地使用者轉讓、抵押或置換土地,無論其是否取得了該土地的使用權屬證書,無論其在轉讓、抵押或置換土地過程中是否與對方當事人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屬證書變更登記手續(xù),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該土地的權利,且有合同等證據表明其實質轉讓、抵押或置換了土地并取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對方當事人應當依照稅法規(guī)定繳納營業(yè)稅;

  (5)土地整理儲備供應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按“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稅目征收營業(yè)稅;

  (6)單位和個人轉讓在建項目時,不管是否辦理立項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續(xù),其實質是發(fā)生了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于轉讓在建項目行為應按以下辦法征收營業(yè)稅:

  ①轉讓已完成土地前期開發(fā)或正在進行土地前期開發(fā),但尚未進入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稅目征收營業(yè)稅;

 、谵D讓已進入建筑物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yè)稅。在建項目是指立項建設但尚未完工的房地產項目或其他建設項目。

  土地租賃,不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稅,屬于“服務業(yè)——租賃業(yè)”稅目的征稅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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