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章 總 論 |
第 8 頁:第二章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
第 14 頁:第三章 營業(yè)稅法律制度 |
第 20 頁:第四章 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
第 27 頁:第五章 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制度 |
第 40 頁:第六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
第 46 頁:第七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
第四節(jié) 稅務檢查
一、稅務檢查的類型
稅務檢查是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及其他有關稅務事項進行審查、核實、監(jiān)督活動的總稱。
稅務檢查按目的、對象、來源和檢查內容的范圍可分為重點檢查、專項檢查、分類檢查、集中檢查、臨時檢查五種類型。
二、稅務檢查的形式與方法
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檢查時可以采取調賬檢查、現場檢查或委托協(xié)查等形式。
在對被查納稅人一定時期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進行檢查時,稅務機關檢查人員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及需要,采取全查法、抽查法、順查法、逆查法、比較分析法、控制計算法、審閱法、核對法、觀察法、外調法、盤存法、交叉稽核法等不同的方法。
三、稅務檢查的職責
1.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享有查賬權、場地檢查權、責成提供資料權、詢問權、交通郵政檢查權、存款賬戶檢查權等。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3.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4.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第五節(jié) 稅務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一、稅務行政復議
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依法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和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復議機關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證據、法律程序、法律依據及設定的權利義務內容之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全面審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二、稅務行政訴訟
納稅當事人不服稅務行政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l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納稅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納稅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不同判決。
第六節(jié) 稅收法律責任
稅收法律責任是稅收法律關系主體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行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分為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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