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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

2011年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考試吧第一時間發(fā)布。
第 1 頁:第一章 總 論
第 8 頁:第二章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第 14 頁:第三章 營業(yè)稅法律制度
第 20 頁:第四章 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第 27 頁:第五章 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制度
第 40 頁:第六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 46 頁:第七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根據(jù)《關于印發(fā)2011年度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考務日程安排的通知》,2011年度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繼續(xù)使用2010年度考試大綱。

2011年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

  點擊下載:2011年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

  第一章 總 論

  [基本要求]

  (一)掌握法和法律、法的本質與特征

  (二)掌握法律關系的要素

  (三)掌握仲裁與民事訴訟

  (四)掌握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五)熟悉法律事實、法律責任

  (六)了解法的形式與分類、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

  (七)了解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考試內容]

  第一節(jié) 法律基礎

  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著統(tǒng)治階級意志的規(guī)范體系,這一意志的內容由統(tǒng)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它通過規(guī)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確認、保護和發(fā)展有利于統(tǒng)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

  狹義的法律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規(guī)范性文件,而廣義的法律則指法的整體,即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各種行為規(guī)范的總和。

  (二)法的本質與特征

  1.法的本質。

  法是統(tǒng)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xiàn)。

  2.法的特征。

  (1)法是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guī)范,具有國家意志性;

  (2)法憑借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強制性;

  (3)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guī)范,具有利導性;

  (4)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guī)范,具有規(guī)范性。

  二、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是法律規(guī)范在調整人們的行為過程中所形成的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即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或者說,是被法律規(guī)范所調整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法律關系由法律關系的主體、法律關系的內容和法律關系的客體三個要素構成。缺少其中任何一個要素,都不能構成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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