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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師義務的內涵
教師的義務,是指教師依照《教育法》、《教師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從事教育教學工作而必須履行的責任,表現(xiàn)為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必須做出一定行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為。
法律上的義務有三種表現(xiàn)形式:一是積極性義務,即義務人按照權利人的要求可以做出某種行為。二是禁止性義務,即義務人按照權利人的要求不得做出某種行為。三是義務人侵犯他人權利和利益時,接受國家強制力保障其義務的履行。從表現(xiàn)形式上看,教師的義務也表現(xiàn)為這三種形式。教師貫徹教育方針,完成教育教學工作的義務,就是一種積極性義務;教師不得體罰學生的義務是教育法律規(guī)定的一項禁止性義務;當教師不顧教育法律的規(guī)定,對學生實施體罰且經(jīng)教育不改的。有關機關將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罰并強制其履行相應的義務。
與教師權利的來源類似,教師義務包括教師的一般公民義務和教師的特殊職業(yè)義務。教師法所規(guī)定的教師義務,是與教師職業(yè)密切相關的義務。對不同類型的學校教師來講,教師義務要求的體現(xiàn)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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