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體檢
(一)體檢在自治區(qū)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醫(yī)療機構進行。
(二)體檢按照人事部、衛(wèi)生部頒布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進行。報考公安機關、監(jiān)獄、勞動教養(yǎng)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職位的考生,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進行體檢。
(三)招錄機關或者報考者對體檢結果有疑問的,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提出復檢。
(四)因體檢不合格被取消資格的,從參加該職位面試的報考者中按照考試成績由高到低依次遞補。
(五)體檢費用由報考者承擔。申請復檢的報考者,應另外承擔復檢相關費用。
(六)農村特困大學生和城市低保人員體檢費用由招錄機關承擔。
公安機關、監(jiān)獄、勞動教養(yǎng)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職位的考生,體檢和體能測評必須同時合格者,才能被確定為考察對象。體能測評在正式報名前進行,體能測評不合格者,不能報考人民警察、司法警察職位;因體檢不合格取消資格者,在進入面試范圍人員中依考試總成績依次遞補。
十、考察
(一)考察工作采取分級負責的辦法進行。自治區(qū)直屬機關由各招錄機關負責實施;地級市、縣(市、區(qū))所屬機關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錄機關負責實施;鄉(xiāng)鎮(zhèn)(街道)由所在縣(市、區(qū))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實施。全區(qū)法檢系統(tǒng)職位分別由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qū)檢察院統(tǒng)一組織考察。
(二)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zhèn)、以德為先的標準,重點考察報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況。同時,考察中還要對報考者的報考資格進行復審。
(三)考察不合格被取消資格的,從參加該職位面試的報考者中按照考試成績由高到低依次遞補。
十一、公示、錄用審批
(一)各招錄機關根據考試成績、考察和體檢結果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報自治區(qū)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其中,全區(qū)法檢系統(tǒng)擬錄用人員名單由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qū)檢察院統(tǒng)一報批;地級市以下機關擬錄用人員名單的報批工作統(tǒng)一由地級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
(二)自治區(qū)公務員主管部門對擬錄用人員名單進行認真審核后,在寧夏人事考試網公示七個工作日。
(三)經公示無異議的擬錄用人員,由招錄機關負責填寫《錄用公務員審批表》,按照管理權限報公務員主管部門辦理審批錄用手續(xù)。
(四)新錄用公務員由自治區(qū)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錄機關組織初任培訓,培訓合格者方可上崗。
(五)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后,由招錄機關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職,并按程序辦理公務員登記;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十二、其他
(一)凡涉及本次招考的重大事項或本簡章未盡事宜,由自治區(qū)公務員招考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二)為了幫助報考者深入了解本次招考的有關政策,自治區(qū)公務員主管部門編制了《報考指南》,內容包括:本次招考的具體政策、注意事項、體檢項目和標準等。報考者可以通過報名網站查閱。
(三)本次招考不指定考試輔導用書,不舉辦也不委托任何機構舉辦考試輔導班。目前社會上出現的假借公務員考試命題組、專門培訓機構等名義舉辦的輔導班、輔導網站或發(fā)行的出版物、上網卡等,均與本次考試無關。敬請廣大報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當受騙。
附件:《2011年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各級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公務員(工作人員)招考職位一覽表》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黨委組織部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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