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筆試
報考監(jiān)獄、勞教所人民警察職位,考試類別為B類?荚嚳颇繛椋骸豆不A知識》(B)、《行政職業(yè)能力測試》(B)兩科。考試不指定復習用書,各科目考試范圍以《江蘇省2013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大綱》為準。
考生參加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的統一筆試,筆試時間:2013年3月24日。
08∶00~09∶30 《公共基礎知識》(B)
10∶10~11∶50 《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B)
考生應按照準考證上規(guī)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3)體檢和體能測評
在筆試科目合格的人員中,按照大于1∶3、小于1∶5的比例,從高分到低分確定參加體檢和體能測評的人員。達不到1∶3比例的職位,按實際合格人數確定參加體檢和體能測評的人員。體檢按修訂后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關于印發(fā)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執(zhí)行;體能測評按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見附件)執(zhí)行。因體檢和體能測評不合格出現缺額時,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遞補。體檢和體能測評由所在地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錄單位共同組織實施。
(4)資格復審
體檢和體能測評合格的考生參加資格復審,由所在地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錄單位共同組織實施。經復審,不具備報考資格或材料不全者,取消面試資格。
(5)面試
資格復審合格的考生,原則上按1∶3的比例,按公共科目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確定參加面試的人員。按照公共科目筆試成績占50%、面試成績占50%的比例,采取百分制計算考生總成績。形不成競爭職位的考生,面試成績達到60分為合格。面試由所在地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6)考察(政審)
根據考生總成績,按照1∶1的比例從高分到低分確定考察(政審)對象。考察(政審)按照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同時還需符合本簡章的有關要求。因考察(政審)不合格出現職位缺額時,分職位按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遞補。
(7)錄用
各招錄機關要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標準和程序,從考察(政審)合格的人員中確定擬錄用人員,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在有關網站公示7天。公示期滿,符合錄用條件的辦理錄用手續(xù)。錄用審批程序為:
、贁M錄用為監(jiān)獄、省屬勞教所人民警察的,經招錄單位所在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初審,報省監(jiān)獄管理局和省勞動教養(yǎng)管理局復審,經省司法廳審核同意后,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審批。
、跀M錄用為市屬勞教所人民警察的,由市司法局報省司法廳政治部審核同意后,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