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院院長在法院工作報告中指出,2014年的一項重要任務就是推進司法改革,“落實司法權運行機制改革,健全審判委員會制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規(guī)范上下級法院審判監(jiān)督關系”。不少代表也對法院聯名提出議案,就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支招。
司法改革無疑是2014年的重頭戲,如何貫徹落實中央的改革決策,自然成為地方司法機關的頭等要務。由于司法權是國家中央事權,司法改革本身關涉國家權力的配置,有的還可能涉及法律的修改,因此諸如去地方化的體制性變革,像人、財、物省級統(tǒng)管等,需要中央統(tǒng)一計劃和安排。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地方司法機關就無所作為,相反,在司法權運行機制改革方面,省一級的司法機關仍然具有較大的能動空間。
中國司法領域存在的種種問題,歸結起來都與憲法規(guī)定的審判獨立原則得不到落實有關。這種審判不獨立,不僅體現為法院容易受到地方干擾,而且也體現為法官審判容易受到來自法院內部的干擾。前者需要在司法外部體制上進行改革,即通過人、財、物上的利益切割,確保地方法院相對超然中立;后者則需要在司法內部體制上進行改革,即通過改變院長庭長監(jiān)督管理方式、完善審判委員會制度、規(guī)范上下級法院管轄等,真正實現“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
不難看出,外部去地方化的改革,有待中央在試點的基礎上統(tǒng)一實施,這正是北京高院無法提及去地方化問題的原因。但內部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地方法院則能在中央的部署和指導下,大刀闊斧地進行實質性改革。北京高院報告在述及2014年司改時,重心就放在了機制改革領域。無論是“健全審判委員會制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還是“規(guī)范上下級審判監(jiān)督關系”,其實共同的指向都是審判獨立。
以往,談及審判獨立的障礙,輿論關注更多的是司法系統(tǒng)外部的體制性因素,而缺乏對審判機制內部因素的應有重視。實際上,現行審判體制內部的行政化運作,無論是上下級法院之間還是院長庭長和法官之間,都未按照審判規(guī)律進行重置。再加上審委會制度的行政化運作,更容易讓法官陷入審判獨立難的困境。而要實現司改審判獨立的目標,就必須針對實踐中普遍存在的案件請示匯報、審委會“不審而判”等進行改革,在不斷提高法官能力素質的同時,真正將法官推至獨立審判、獨立負責的前臺,成為運送正義的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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