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秦火火”網絡謠言事件之后,又掀起了“官謠”熱潮,為了抵制謠言,應在嚴厲打擊網絡謠言的同時,也應一視同仁對待“官謠”,完善官方信息發(fā)布流程和制度,杜絕政府信口開河的行為。而且,對于“官謠”還要拿出處罰措施,讓說謊者付出應有的代價,萬萬不可放任不管,否則就會一再損害政府部門公信力,其后果不堪設想。
一、雙管齊下,網、官并舉
最近一段時間,網謠被列入重點打擊范圍,各地紛紛打掉多起網絡謠言,抓獲一批涉案人員,其中既有普通網友,也有網絡大V,對于凈化網絡環(huán)境,整治網絡輿論亂象,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不過網謠大多是由個人發(fā)布、網友傳播擴散,本質上屬于公民個人行為,只需甄別真?zhèn),根據引發(fā)社會后果情況,依法予以處罰即可。相對而言,“官謠”比網謠的危害性更大,因為前者乃是以政府部門名義發(fā)布信息,實際上是在用政府部門的權威性為之背書。如果說網謠欺騙的只是部分人群,那“官謠”則是在公然欺騙所有人,而且損害到政府部門公信力,其社會后果更為嚴重。因此,在打擊網謠的同時,也不能放過“官謠”,甚至需要更為嚴厲的措施,規(guī)范官方言論和信息發(fā)布制度,將“官謠”扼殺在搖籃里。
個人發(fā)布的網絡謠言雖然具有傳播速度快,影響范圍廣,波及到的人群數量龐大等特征,但其危害程度則很難判斷。因為每個人的知識理論水平不一樣,對網謠的認知有區(qū)別,除了少部分網謠能夠產生非常大的負面效應,絕大多數網謠都沒啥影響力。而且,網絡本身就有糾錯機制,有人發(fā)布網謠的時候,也有人在分析謠言和積極辟謠,事實上,有很多網謠就是被糾錯機制消滅于無形中。
但“官謠”則不同,官方掌握著政府行政權力,又是權威信息發(fā)布者,本應秉持公平公開公正的立場,認真回應民眾的質疑,而不是故意遮掩真相,拿謊話欺騙公眾,消費政府部門公信力。即便民眾質疑其在說謊,但只要官方不承認錯誤,不發(fā)布更正信息,民眾也無可奈何。何況,就算官方改口承認錯誤,也最多是道歉了事,卻沒有人為“官謠”負責,與網謠被打擊的“待遇”差距可謂天壤之別。
可見,在嚴厲打擊網絡謠言的同時,也應一視同仁對待“官謠”,完善官方信息發(fā)布流程和制度,杜絕政府信口開河的行為。而且,對于“官謠”還要拿出處罰措施,讓說謊者付出應有的代價,萬萬不可放任不管,否則就會一再損害政府部門公信力,其后果不堪設想。
二、“官謠”緣何
“官謠” 被識破,人們指責的不是某個新聞發(fā)言人,而是整個黨委政府。它的危害性不是事后道歉,或者處理一兩個人就能消除的!肮僦{”為什么還屢見不鮮呢?一是,過分相信自己的干部,認為不可能發(fā)生曝光的事情。二是,以為能夠及時彌補掩蓋事實,早點撇清為好。三是,犯事兒的是領導,發(fā)言人是下屬,急不可耐地“拍馬屁”為領導洗清。
三、亮劍“官謠”
1、追責“官謠”
“官謠”有別于“民謠”的一點是,它往往不是個體行為,而是授權某人代表組織和領導向外界發(fā)布虛假消息。無論是宣傳部門的負責人,還是政府部門的新聞發(fā)言人,他們大多是秉承領導的旨意,代為發(fā)布“官謠”。如很多人懷疑劉鐵男被實名舉報時,能源局發(fā)言人向外發(fā)布的那則“官謠”,極有可能是在劉鐵男的指示下發(fā)布的。如該“官謠”確系劉鐵男指示發(fā)布,那就應該追究劉的罪責。
罪名就是涉嫌濫用職權罪。顯然,劉鐵男是憑借他所處的地位和掌握的權力,向新聞發(fā)言人施壓,迫使他對外發(fā)布虛假消息。考察眾多“官謠”的來歷,大部分都可以作如是觀:組織或者領導為了撇清干系,盡快化解由負面報道或者匿名、實名舉報造成的公共危機和受損的個人聲譽,要么精心編造一個謊言,要么矢口否認,然后以組織的名義指示新聞發(fā)言人按照“統(tǒng)一口徑”對外發(fā)布虛假消息。
2、讓造謠者買單
有的部門單位能夠如此出爾反爾,歸結起來還是“造謠”成本低廉。到目前為止,人們還未見任何“官謠”捏造者被追究責任,不要說法律責任,便是啟動問責,也鮮有耳聞。政府公信力被損害,后果不言而喻,但又看不見摸不著,一時無關個人痛癢,易于陷入“公地悲劇”,最終損壞的其實是你我的利益。維護公信力首要角色無疑是政府本身,在群眾的監(jiān)督之下,嚴厲打擊“官謠”,讓造謠者真正受到處罰,為自己損壞公信力的行為買單,不敢造謠,造不起謠,才能從根源上止住謠言,也包括“民謠”。
3、完善問責機制
針對“官謠”必須重申:公權力的運作是為公眾服務的,絕不能利用公權力為某個公職人員說謊甚至包庇。官方的一言一語都是權威聲音,代表著官方立場,不論是接受采訪,還是微博回應,都須以事實說話,要知道為遮丑而說出的謊話比丑聞本身更嚴重損害政府形象。
杜絕“官謠”,須完善問責機制,使得一些人在回應輿論監(jiān)督時不敢說謊,不敢輕易就搭上整個部門的公信力。實際上,《公務員法》和有關處分條例中就明確禁止公務員弄虛作假、欺騙公眾。然而,現實中因制造“官謠”而被問責的,幾乎沒有。因此,相關問責機制的配套,“官謠”才會逐漸消失,而隨著公信力不斷增強,官方聲音就會成為辟謠的重要途徑,如此,對于遏止其他謠言的傳播也必將起到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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