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官員問責制的主要途徑
(1)合理劃分權責,明確問責對象和范圍。要打破這個斷言,其要義就在于,找出應當負責的人并且 讓其負責。而當前我國政府各部門之間、政黨之間、行政機關之間、正副職之間的權責劃分不明確,職能 重疊。所以,必須進一步加快政治體制改革,明確機構的職能及其工作人員的職責,并以憲法和法律規(guī) 定何種官員所負何責。而且問責時必須要分析責任同事件的關聯(lián)點和因果關系,對于問責事件,應該追 究到哪一級的官員,只能看與事件本身有沒有直接的關聯(lián)性和因果性,而不能看事件多大,后果多嚴重。 應盡快與國際接軌,在權責對應的原則下,樹立責任意識,把問責范圍從“貪官”擴大到“庸官”,對決策失 誤的官員也要追究責任,使官員樹立一種高度的責任意識和危機意識,促進從嚴治政,依法行政。
(2)逐步建立民主問責制度。真正的“問責”,既來自于制度的硬規(guī)定,也來自民眾與輿論的軟壓力, 還來自于官員自身的道德自覺,以及更為深厚的政治氛圍,即來自于人大、媒體、上級、民眾等多個主體 的問責。如果仍然僅僅是來自上級的“組織安排”,這并不是人們期待的真正“問責”。首先,人民代表大 會的問責。其次,媒體代民問責。同時公民的知情權還需要媒體的幫助。民眾的知情權是向官員問責 的前提。
(3)使官員問責制法制化、程序化。問責的法制化進程中,嚴密詳盡的條文約束能夠使無論執(zhí)法者 還是犯法者都必須依法行事,而違規(guī)違紀、行政不作為的官員也將受到規(guī)章制度地制約,把法規(guī)的震懾 變成工作警戒從而嚴謹認真地完成工作任務。
首先,官員問責制必須法制化。要建立真正的問責制度,并有效地運轉,需要建立相應的法律體系。 其次,責任追究程序化。正當程序是任何一項健全的制度所必備的要素,是問責制沿著法治的軌道前 進、防止陷人人治誤區(qū)的保證。問責程序化涉及問責全過程的方方面面,內容很多,但以下三點更為迫 切:一是責任的認定程序。有了明確的責任劃分,還需要通過一定的程序來認定責任的歸屬、嚴重程度 等,否則就可能出現(xiàn)“替罪羊”問題而背離問題初衷。
其次,問責的啟動程序。即什么情況可以弓丨起對相關官員的問責,也可以稱作觸發(fā)機制。即什么情 況可以弓I起對相關官員的問責,也可以稱作觸發(fā)機制。
第三,問責的回應程序。即被問責的官員通過什么樣的程序來為自己的行為進行解釋。
(4)推行行政問責制和政府績效管理制度。2008年3月25日國務院召開新一屆政府第一次廉政 工作會議,溫家寶總理在發(fā)表講話時指出,今年將加快實行以行政首長為重點的行政問責和績效管理制 度。要把行政不作為、亂作為和嚴重損害群眾利益等行為作為問責重點。對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 民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的,要依法嚴肅追究責任。
2008年4月1日《國務院2008年工作要點》正式公布,在加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加強政府自身建 設的論述中指出,要完善行政監(jiān)督制度。加強行政權力監(jiān)督,規(guī)范行政許可行為。強化政府層級監(jiān)督, 發(fā)揮監(jiān)察、審計等專門監(jiān)督的作用。推行行政問責制和政府績效管理制度。嚴肅法紀政紀,堅決改變有 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現(xiàn)象。推行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發(fā)布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 作透明度。
五、官員問責相關名詞解釋
撤職:意味著官員已不受到組織的信任和重用,升遷機會渺茫,翻盤的機會不大,但還保留著公務員 身份,干著低層職員的活,待遇有所降低,但生活有著落。
開除公職:官員已沒任何政治前途,也沒生活著落,可稱為一個失業(yè)的普通公民。
免職:是一項法律程序,免職才能擔任新職務,一般所說的免職,就是異地交流任職,或成為升遷的前奏。
停職:系因某些特殊原因,官員暫不能或不宜履行職責,休息,但其職務級別待遇不變。因此,對公 務員來說,免職及停職稱不上行政處罰,只是人事委任的一種方式;撤職和開除公職才是最重的行政處 罰,標志著官員政治生命的終結及生活的完敗。
引咎辭職:就是官員因某種原因間接造成了重大損失,自動向人大或黨委申請對其免職;以減輕內 心的自責。
勒令辭職:就是官員因某種原因造成了重大損失,毫無廉恥,繼續(xù)擔任其職務,為此人事組織部將門 向人大或黨委主動提議免去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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