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薛剛凌教授對云南省推行問責制給予高度肯定,認為行政問責對促進服務性政府的轉型、促進政府與民意的互動很有意義,“云南省的做法值得推廣”。但她同時提醒,有些問題的產生來自制度本身。如果能通過事故結果倒查責任鏈條,并完善相關制度設計,問責就更有意義。
也有的學者認為,隨著中國行政體制變革的推進,現代意義上的官員問責制度正逐步建立起來,做官的風險越來越大。但一些地方雷聲大,雨點小,只出臺問責制度,不見落實:只見樓梯響,不見人下來;有的地方僅僅在民憤大的公共突發(fā)事件搞“火線問責”,在日常工作中,多見的是“太平官”、“和事佬”。
真正的制度性問責,應貫穿于政府管理全過程,貫穿于平日和非常時期。官員問責走向常態(tài)化,意味著問責不因時因地因人而異,對黨政官員的一切行為和后果都必須而且能夠追究責任。規(guī)范官員行為,保證權力依法合理行使,必須建立系統(tǒng)完善的問責體系。
在“官員問責”制下,不是只有貪污受賄的官員才會受處罰,那些沒有盡到相應義務的瀆職人員,那些權力行使不當沒有真正為民所用的官員,都應受到責任追究。有權必有責,權責對等。小權力,小責任,小擔當;大權力,大責任,大擔當。
還有的學者認為,云南、四川等一些地方推行的官員問責制主要是由當地黨委、政府推動的,主要是自上而下的行為,是一種“上問下”的同體問責,即政府部門內部,上級對下級的問責。而需要明確的是,政府是為人民服務的,問責的真正主體應是人民。
從邏輯上講,政府官員經過人大授權才擁有公共權力,其責任的對象應是人民。如果問責制僅僅是上級追究下級的責任,那么在上級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下,就難保問責結果的公正性。因此,廣泛開辟渠道,把問責權利歸屬于人民,讓人民監(jiān)督政府,問責才能有力量、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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