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復議的含義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 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 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二)行政復議的前提
(1) 提出行政復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2)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jīng)做出行政決定之 后,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復議問題。復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 法律規(guī)定,向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4)行政復議,以書面審查為主,以不調(diào)解為原則。行政復議的結論做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guī)定 復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三)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可 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chǎn)的查 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經(jīng)營自主權的;(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和執(zhí)照,行政 機關拒絕頒發(fā)或者不予答復的;(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chǎn)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不予答復的;(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fā)給撫恤 金的;(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chǎn)權的;(9)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可以申請復議的其 他具體行政行為。
不能請求行政復議的事項。我國《行政復議條例》第10條規(guī)定,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幾種情況是:(1)對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 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不服的;(2)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不服的;(3)對民事糾紛的仲裁、調(diào)解或者處理不服的,但行政機關對土 地、礦產(chǎn)、森林等資源所有權或使用權歸屬的處理決定除外;(4)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不服的。
(四)行政復議機構選擇
一是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二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比如,要對縣公安局的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可以找縣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級公安部門。
三 是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 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法作出最終裁決。
四是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另 外,行政復議法還對幾種情況作出特別規(guī)定:對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 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 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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