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柳絮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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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4月25日“13省市區(qū)聯(lián)考”公務員考試中,對于服務期滿的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等人員以及其他享有政策優(yōu)惠的人員都有一定的政策傾斜,在國家公務員考試中,這種政策傾斜是以特設崗位定向招考的方式體現(xiàn)的,在各省省市區(qū)公務員考試中,這種政策傾斜大部分以“加分”的方式進行。本文教研中心統(tǒng)計了此次聯(lián)考各省市區(qū)的優(yōu)惠政策,符合條件的各位考生注意各省相關的證明提交安排。
省份 | 優(yōu)惠政策 | |||||||
少數(shù)民族 | 西部計劃 | 三支一扶 | 大學生村官 | 其他 | ||||
重慶 | 報考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公務員的少數(shù)民族報考者加5分 | 加5分 | 加5分(2008年以前) | 重慶某論壇優(yōu)秀論文加10分,提名獎加5分,入圍獎加2分。 | ||||
湖南 | 報考湘西自治州的公務員,折算后筆試總成績加5分 | 報考縣以上機關的,折算后筆試總成績加5分;報考鄉(xiāng)鎮(zhèn)(街道)機關的,折算后筆試總成績加7分 | 加分情況同三支一扶保持一致(2008年) | |||||
江蘇 | 報考定向大學生“村官”職位,受省級表彰的,加12分;受省轄市黨委、政府表彰的,加8分;聘期考核優(yōu)秀的,加5分 | 各類加分不累計,以最高分為準 | ||||||
云南 | 在云南省服務的,加5分(2003年);地方項目的,獲金、銀、銅獎的人員,分別加4分、3分、2分 | 加4分 | 特崗教師,加4分。 | 革命烈士子女,加5分;因公犧牲的警察子女,報考人民警察崗,加3分;不重復加分,取最高項 | ||||
海南 | 少數(shù)民族人員報考少數(shù)民族自治縣(市)職位的,按本人筆試綜合成績的5%加分 | 特崗教師,報考特殊(如貧困)地區(qū)的招考職位,加5分 | ||||||
寧夏 | 回族考生,加10分 | 服務期滿1年、2年并考核合格的,分別加5分、8分; | 服務期滿1年、2年并考核合格的,分別加5分、8分; | 烈士的配偶、子女,加20分;因公犧牲人民警察的配偶、子女報考人民警察,加10分(違反計劃生育者除外);過司法考試者報考法檢職位加10分;累積加分不超過20分;免筆試者不加分。 | ||||
廣西 | 少數(shù)民族加3分 | 任職滿2年,加6分;滿3年及以上的加8分;受聘到其他縣,上述情況分別加5分、7分 | 同西部計劃,被評為縣級、市級、省級先進的,另加3分、4分、8分,多次先進加最高分。 | 特崗教師加分同前 | ||||
遼寧 | 報考遼西北地區(qū)縣級以下公安、森林公安的,加5分(每科2.5分) | 因公犧牲者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報考全省公安、森林公安、監(jiān)獄勞教系統(tǒng)的,分別加10分、5分(兩科平均分配);不累計加分 | ||||||
內蒙古 | 蒙古族、達斡爾族、鄂倫春族、鄂溫克族考生,每科成績加2.5分 | 在合成筆試成績前的每科成績上加1.66分 | 在合成筆試成績前的每科成績上加1.66分 | 在合成筆試成績前的每科成績上加1.66分 | 累計加分;加分之和超過10分的,每科成績上加3.33分 | |||
山東 | 加4分(2008年以前含2008年) | 加4分(2008年以前含2008年) | 加4分(2008年以前含2008年) | |||||
陜西 | “農村基層服務項目”,從2010年起調整傾斜政策,不再加分,特設職位,定向招考 | |||||||
天津 | 加5分 | 加5分 | 加5分 | |||||
西藏 | 加5分 | 服務3年期滿且考核合格的,加12分 |
國家 |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蘇 |
安徽 | 浙江 | 山東 | 江西 | 福建 |
廣東 | 河北 | 湖南 | 廣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慶 | 云南 |
貴州 | 西藏 | 新疆 | 陜西 | 山西 |
寧夏 | 甘肅 | 青海 | 遼寧 | 吉林 |
黑龍江 | 內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