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二十五 動產質權
擔保法
63,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前款規(guī)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64,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68,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前款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69,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
70,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并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知識點
1,實踐性
--自占有轉移時生效(直接或間接占有)
--不轉移則不生效
--占有后又返還出質人的,其質權,不得對抗第三人
--質押物約定與移交不一致的,以后者為準
--質權是否及于從物,以是否轉移占有為準
--惡意不轉移占有的,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動產質權的善意取得
--出質人無處分權
--合法占有
--動產
--質權人善意
--質押合同已成立,質物已交付
效力:質權人取得質權,行使后給所有人造成的損失由出質人負擔
3,質權人的質權
---占有權:非因其過錯而喪失占有的,可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原物
---孳息收取權:先抵充收取孳息的費用,余者用于質押,再余者返還
---保全質物
---轉質權:需為擔保自己的債務而非他人債務
承諾轉質:經原出質人同意,(范圍限于,效力優(yōu)于原質權)
責任轉質: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生的損害負賠償責任
4,質權人的義務
妥善保管:出質人有權要求提存或提前清償(不能要求解除合同)
質權人有權請求其支付保管費用
不得擅自使用,出租,處分
5,出質人:質量瑕疵擔保義務
擔保法解釋
84,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占有的動產出質的,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的質權人行使質權后,因此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86,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87,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于出質人后,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占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占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
88,出質人以間接占有的財產出質的,質押合同自書面通知送達占有人時視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質通知后,仍接受出質人的指示處分出質財產的,該行為無效。
89,質押合同中對質押的財產約定不明,或者約定的出質財產與實際移交的財產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占有的財產為準。
90,質物有隱蔽瑕疵造成質權人其他財產損害的,應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質權人在質物移交時明知質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91,動產質權的效力及于質物的從物。但是,從物未隨同質物移交質權人占有的,質權的效力不及于從物。
92,按照擔保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將質物提存的,質物提存費用由質權人負擔;出質人提前清償債權的,應當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93,質權人在質權存續(xù)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質物,因此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94,質權人在質權存續(xù)期間,為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之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yōu)先受償的效力。轉質權的效力優(yōu)于原質權。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xù)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占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fā)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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