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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政法干警民法學(本科)模擬試卷及答案六

第 1 頁:單項選擇題
第 10 頁:簡答題、論述題、案例分析題
第 11 頁:參考答案

   一、單項選擇題

  1. C[解析]繼承權是自然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被繼承人遺囑的指定,享有的享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民事權利。繼承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享有繼承權的主體是自然人。依照我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享有繼承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其他組織或國家。(2)繼承權的取得以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存在特定的身份關系為前提。只有與被繼承人有特定的婚姻、血緣以及收養(yǎng)關系的人才能成為繼承人。(3)繼承權是一項財產權,現(xiàn)代民法中的繼承專指財產繼承,繼承人取得被繼承人的財產是繼承權的核心內容。(4)繼承權具有不可轉讓性。由于繼承權的發(fā)生要求具有特定的身份,繼承人雖然可以放棄繼承權,但不能將繼承權轉讓給他人。故C選項不屬于繼承權的特征,應選。

  2. A [解析]《繼承法》第28條規(guī)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本題中,胎兒出生后死去,此時財產已經轉化成該嬰兒的財產,依照法定繼承,應由嬰兒的母親甲繼承。故A選項正確。

  3.C[解析]《繼承法》第33條第1款規(guī)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庇纱丝芍,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1)應當遵循限定繼承原則,以其實際取得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部分可以不予償還;(2)以接受繼承為前提,沒有繼承遺產不得要求其清償債務,也不得只接受遺產而不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這是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xiàn)。故A、B、D項錯誤。故選C。

  4. A[解析]《繼承法》第20條規(guī)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shù)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睂C遺囑的撤銷和變更必須采用公證的方式。題中甲的遺囑是通過公證的方式設立的,因而也只能通過公證的方式撤銷,其他任何形式都不影響公證遺囑的效力。劉某后來當著眾親友的面將遺囑撕毀,不能影響公證遺囑的效力,乙仍然有權依據(jù)遺囑的內容要求繼承遺產。因此A項正確。

  5. C[解析]繼承權的放棄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的拒絕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繼承法意見》)第47條規(guī)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jù)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庇纱丝芍,口頭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的才發(fā)生放棄繼承權的效果,故A項不選!独^承法》第25條第l款的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由此可知,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該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故B項不選。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故D項不選。

  6. B [解析]《繼承法》第25條第1款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題中法定繼承人乙沒有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視為接受繼承。該法第25條第2款規(guī)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鳖}中受遺贈人丙到期沒有作出表示,視為放棄受遺贈。故B選項正確。

  7. A[解析]《繼承法》第7條規(guī)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財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四) 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的!庇纱丝芍挥泄室鈿⒑Ρ焕^承人才導致繼承權的喪失,過失致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并不喪失繼承權。故A項應選。

  8. D[解析]根據(jù)《繼承法》的規(guī)定,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因而甲作為杜某的養(yǎng)子女可以繼承杜某的財產,故C項錯誤。養(yǎng)子女可以作為養(yǎng)父母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但不得作為其生父母的繼承人,如果對其生父母盡了較多扶養(yǎng)義務的,可適當分得遺產。故A、B項錯誤。

  9. B[解析]代位繼承是指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其應繼承份額。代位繼承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故B項正確。

  10.A[解析]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是指由扶養(yǎng)人承擔遺贈人生養(yǎng)死葬的義務,遺贈人將自己的合法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轉移給扶養(yǎng)人所有的協(xié)議。《繼承法》第31條規(guī)定,公民可以與扶養(yǎng)人簽訂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按照協(xié)議,扶養(yǎng)人承擔該公民生養(yǎng)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按照協(xié)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yǎng)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按照民法原理,扶養(yǎng)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體所有制組織,當扶養(yǎng)人為自然人時,遺贈人與扶養(yǎng)人之間不能存在法定的扶養(yǎng)關系。本題中,付某的外孫是負有扶養(yǎng)義務的主體,不能作為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扶養(yǎng)人,因此A項正確。

  11.A[解析]陳某的60萬元,應由其法定繼承人甲子和甲女各繼承30萬元,但是甲女先于陳某死亡。因此甲女應繼承的遺產份額應由其兒子乙、丙代位繼承,即甲子繼承30萬元,乙和丙共同繼承30 萬元。

  12.B[解析]《繼承法》第25條第2款規(guī)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2個月內,作出接受或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遺贈。因而王萍到期沒有作出表示的行為,視為放棄繼承。

  13.D[解析]《繼承法意見》第21條1款規(guī)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因此小毛對生父母、養(yǎng)父母的遺產都可以繼承,D項正確。

  14.C[解析]甲立下遺囑指定自己的財產一部分由繼承人繼承一部分贈予他人,是對自己財產的自由處分,合法有效。故A項錯誤!独^承法》第25條第2款規(guī)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惫蔅項錯誤!独^承法意見》第53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轉移給他的繼承人。故D項錯誤。代位保管是無償?shù),如果沒有故意、重大過失不承擔責任,故C項正確。

  15.B [解析]《繼承法》第13條第2、3、4款規(guī)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yǎng)能力和有扶養(yǎng)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yǎng)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因此,甲有扶養(yǎng)能力而不盡扶養(yǎng)義務應當不分或少分,而不是“可以”不分或少分,故A項錯誤。乙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應當多分,故B項正確。丙長期和甲共同生活可以多分遺產,而不是應當多分遺產,故C項錯誤。由于未辦理收養(yǎng)登記,程某和丁之間的收養(yǎng)關系不成立,故丁不能繼承程某的遺產,但根據(jù)《繼承法》第14條的規(guī)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yǎng)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可以分給適當?shù)倪z產。只是“可以”,而不是“應當”,故D項錯誤。注意題中“應當”“可以”的區(qū)分。

  16.D[解析]轉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死亡,其應繼承的遺產份額轉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的制度。題中,小兒子之女是轉繼承人,故C項錯誤。小兒子之女是轉繼承人但是不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之列,因為轉繼承人并非被繼承人的繼承人,而是被繼承人子女的繼承人,故A項錯誤。代位繼承是指在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時,本應該由繼承人繼承的遺產,由已死亡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的法律制度。因此,大兒子之子屬于代位繼承,B項錯誤!独^承法》第13條第4款規(guī)定,有扶養(yǎng)能力和有扶養(yǎng)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yǎng)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因而養(yǎng)女應該不分或少分遺產。D項正確。

  17.C[解析]《繼承法》第20條第2款規(guī)定:“立有數(shù)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繼承法意見》第42條規(guī)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shù)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因此,C項正確。

  18.D [解析]首先,民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不隨著當事人的死亡而自然消失,故A項錯誤。其次,《繼承法》第33條規(guī)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繼承法意見》第62條規(guī)定,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由此可知,繼承債務償還適用限定原則,即繼承人以英繼承財產價值為限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法定的償還責任;至于在此之外自愿償還的,法律并不限制。本題中,甲的子女以各自繼承為限清償債務,甲的遺產與其所欠的12萬債務相差的4萬元則不予清償。故D項正確。

  19.D[解析]《繼承法》第l0條規(guī)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稱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撫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稱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yǎng)父母和有撫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稱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養(yǎng)兄弟姐妹、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兄弟姐妹。本題中,對于張某的遺產,甲、乙作為張某的子女享有繼承權。對于李某的遺產,劉某作為李某的配偶、丙和丁作為李某的子女都享有繼承權,乙由于與李某形成了有撫養(yǎng)關系的及父母子女關系,也享方繼承權。由于甲未與李某生活,未形成有撫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故甲不享有對李某遺產的繼承權。故D項正確。

  20.B[解析]由于張大爺?shù)膬鹤酉扔趶埓鬆斔劳,張大爺(shù)膶O女甲可以代位繼承遺產,A選項錯誤。喪偶的兒媳乙與張大爺共同生活并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應當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B項正確。丙作為張大爺?shù)睦^子,但與張大爺之間并未形成撫養(yǎng)關系,故丙不享有繼承權,C項錯誤。養(yǎng)子丁由于喪失勞動能力,在分配遺產的時候應當予以適當照顧,是“應當”而非“可以”,D項錯誤。

文章責編:zhangguoj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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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圖公務員考試研究中心申論教研室主任,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青年學者。長期從事公務員...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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