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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政法干警民法學(本科)模擬試卷及答案一

第 1 頁:單選題
第 6 頁:簡答題、論述題、案例題
第 7 頁:試題答案及解析

  31.B [解析]知識產權侵權適用一般訴訟時效兩年,但是當侵權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時,即使已經過了兩年的時效,法院也應當判決停止侵害,故A項錯誤;分期付款的合同,訴訟時效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開始起算,B項正確;在寬限期內,債務人明確向債權人表示不履行的,從表示之日起算,C項錯誤;合同被撤銷之后,返還之債的請求權從合同被撤銷之日開始起算訴訟時效,D項錯誤。

  32.D[解析]根據《民法通則》第68條的規(guī)定,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后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丙是未經本人同意的復代理權的例外情況,丙的代理行為效果直接歸屬于甲。

  33.A [解析]合伙人轉讓其出資份額,必須經其他合伙人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故選A。

  34.C[解析]表意行為,是指行為人通過意思表示,旨在設立、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又稱法律行為,是最大量地產生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事實。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規(guī)范規(guī)定的不依當事人意志所轉移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與消滅的客觀事實,主要包括自然事件和社會事件。本題中精神病人張某由于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性質,因此扔掉自家手機的行為是無意識的,但也引起了法律關系的變化,屬于事件。

  35.B[解析]抗辯權是指能夠阻止請求權效力的權利,抗辯權主要是針對請求權的。解除權、追認權、抵銷權等都是形成權,而形成權是依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權利發(fā)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權利。因此,A項說法錯誤。權利的行使可以是事實行為,也可以是法律行為,因此,B項說法正確。支配權是對權利客體進行直接地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權利,人身權屬于支配權,但其客體是人身,而不是物。因此,支配權的客體不一定是物,C項說法錯誤。請求權是特定人請求特定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請求權基于基礎權利而產生,并不一定遭受侵害。因此,D項說法錯誤。

  36.B[解析]《侵權責任法》第32條第l款規(guī)定,無民事責任能力人,限制民事責任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監(jiān)護人承擔責任,監(jiān)護人盡了監(jiān)護職責的,可以適當減輕其侵權責任。因此選B。

  37.B[解析]單方法律行為是指根據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只要一方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無須再由他方當事人同意就可以成立。委托代理權的產生與取消是由被代理人的單方意思決定的,不需要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相互對應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故A、D項屬于單方行為;拋棄是以權利人的意思表示使物權歸于消滅的單獨行為,故C項也屬于單方行為;買賣合同需要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所以B項“李某與三星手機專賣商牛某訂立買賣契約”不是單方行為。

  38.C [解析]所謂欺詐,是故意欺騙他人,使之陷于錯誤的行為。受欺詐而實施的民事行為,則是由于他人的欺詐行為陷于錯誤,進而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欺詐人的欺詐行為只能基于故意而不能是過失。因此選C。

  39.A[解析]《民通意見》第22條規(guī)定:“監(jiān)護人可以將監(jiān)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jiān)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jiān)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依此,被監(jiān)護人小馬造成他人傷害,應當由其監(jiān)護人老馬承擔,而乙與老馬因另有約定,所以乙應承擔最終責任。此外,被委托人乙若有過錯,其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40.A [解析]《民法通則》第14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該法第17 條第l款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jiān)護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親屬;(5)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jiān)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因本案為離婚訴訟,故選A。

  41.C [解析]《民法通則》第15條規(guī)定,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本題中胡某已經定居在昆山,故昆山是其住所。

  42.D[解析]《民法通則》第30條規(guī)定:“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xié)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痹摲ǖ32條規(guī)定,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tǒng)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3.D[解析]無權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權而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旨在將效果歸屬于被代理人的代理。A項中,雖然小劉是冒用小張的姓名進行的民事行為,但是,并非旨在將行為效果歸屬于小張,而是旨在據為己有,不滿足無權代理的條件,因此,A項不選。B項中,某公司的總經理不是公司的代理人,而是代表人。本項中,總經理的行為是代表行為,而非代理行為,因此,也就無所謂無權代理的問題了。因此,B項不選!睹穹ㄍ▌t》第63條第3款規(guī)定,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C項中的求職面試行為根據實踐經驗可知,屬于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由代理人代理,因此,韓某冒充岳某參加求職面試的行為是違反法律禁止規(guī)定的行為,屬于無效行為,不屬于是否有權代理的評價范圍之內。因此,C項不選。D項中,從“推銷員謊稱”信息中可以判斷出王某沒有得到李某的授權,王某認為此護膚品是鄰居李某訂購的,并代李某接收且付款的行為屬于無權代理。因此,D項正確。

  44.D[解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的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賬。本題中趙某是按照公司規(guī)定的合同價與對方簽訂的訂貨合同,且其補貼的金額沒有超過其可獲得的獎金提成,補貼款已入賬,故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所以D項是正確的。

  45.A[解析]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能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分三種情況: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民法通則》第11條規(guī)定,18 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故A項正確。

  46.C [解析]宣告失蹤指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人宣告為失蹤人的制度!睹穹ㄍ▌t》第20條規(guī)定,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他為失蹤人。戰(zhàn)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zhàn)爭結束之日起計算。因此選C。

  47.D [解析]年滿10周歲不滿18周歲的自然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從題目中可以看出,小強是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是行為能力的調整范圍是民事法律行為,也就是屬于意思表示的行為才屬于它的調整范圍。寫作屬于事實行為,也就是行為人的行為結果不是取決于行為人的主觀目的,而是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不管小強有沒有取得著作權的目的,法律都會賦予。

  48.C[解析]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護的利益范圍或者實施某一行為以實現某種利益的可能性。根據民事權利是否以財產利益為內容,民事權利可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人身權,是指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因此D項錯誤。根據權利有無移轉性,民事權利可分為專屬權與非專屬權。人身權是專屬權,財產權多屬于非專屬權。B項錯誤。人格權,是法律規(guī)定的作為民事法律關系主體所應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姓名權;榮譽權;名譽權;生命權等。因此A項錯誤!睹穹ㄍ▌t》第120條規(guī)定了適用保護人身權的民事責任形式: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本題選C。

  49.D [解析]宣告死亡是指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自然人為死亡人的制度。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死亡,宣告死亡與自然死亡具有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本題中,白某丈夫外出打工五年未歸,也沒有任何音訊,因此白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死亡,且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白某可以改嫁。故本題答案為D。

  50.A [解析]《民通意見》第71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本題中王某誤將有償提供的果汁當作免費提供的,屬于對行為性質的誤解,王某有權予以撤銷。撤銷的后果是返還,但是因為本題中,王某已經將該果汁飲用,無法返還原物,所以根據《合同法》第58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彼,王某只能對該果汁進行折價補償,因此A項正確,B、C、D項錯誤。

  51.A [解析]法人的清算,是指清理已發(fā)生終止原因的法人的尚未了結的事務,使法人歸于消滅的程序!睹穹ㄍ▌t》第40條規(guī)定:“法人終止,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圍外的活動!狈ㄈ诉M行清算時,主體資格不消滅,但不能從事清算范圍外的活動。

  52.C [解析]民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發(fā)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以構成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的個數為標準,可以分為雙方行為、單方行為與多方行為;以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為標準,可以分為雙務法律關系和單務法律關系。雙務法律關系,是指當事人雙方均負擔相應義務的法律關系。單務法律關系,是指當事人一方僅負擔義務而另一方僅享有權利的法律關系。雙方法律行為既可以是雙務法律行為,也可以是單務法律行為;單務法律行為一般都是雙方法律行為;實踐性法律行為與要式法律行為之間沒有關聯(lián);因此A、B、D項都是錯誤的,只有C項是正確的。

  53.A[解析]傳達是指傳達人傳送表意人已確定的意思表示,傳達人不為自己的意思表示。傳達人傳達延誤,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本人即表意人承擔。故選A。

  54.C[解析]所謂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與否,取決于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的合同?沙蜂N合同的范圍應限定為:(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按照我國的司法解釋,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yōu)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民事行為。(3)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本題中王某與手表廠之間的合同是以欺詐的手段訂立的合同,因此屬于可撤銷的合同。《合同法》第55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王某起訴時已超過1年,故選C項,排除A、B、D項。

  55.B [解析]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是指已經成立且已生效,因為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為人有撤銷權的民事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59條第1款以及《合同法》第54條的規(guī)定,可撤銷民事行為的類型有:(1)重大誤解。(2)顯失公平。《民通意見》第72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yōu)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財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3)乘人之危!睹裢ㄒ庖姟返70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4)欺詐、脅迫。《民通意見》第68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睹裢ㄒ庖姟返69條規(guī)定,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本題中,不存在乘人之危、顯失公平及脅迫的情形,所以合同有效。

  56.D[解析]惡意通謀行為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對于無效的民事行為的處理后果是返還原物、賠償損失、追繳非法所得!睹穹ㄍ▌t》第61條規(guī)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辟r禮道歉是一種沒有財產內容的責任方式,只適用于侵犯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人身權的情形。

  57.D[解析]《民法通則》第54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薄睹穹ㄍ▌t》第55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本題中,廳長與水利工程企業(yè)簽訂合同,約定如果該工程企業(yè)完成年度稅收指標,年底負責人和全企業(yè)員工都可以發(fā)獎金。該發(fā)獎金的約定并不發(fā)生民法上的后果,且是不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行為,不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和特征。因此,該行為不屬于民事法律行為。

  58.A [解析]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是指已經成立且已生效,因為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為人有撤銷權的民事行為。撤銷權人如行使撤銷權、則經撤銷其效力溯及民事行為成立時無效;如果撤銷權人在法定期限內未行使撤銷權,該民事行為原來的效力不變。根據《民法通則》第59條第1款以及《合同法》第54條的規(guī)定,可撤銷民事行為的類型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詐、脅迫。因此,本題選A。

  59.D[解析]根據《民法通則》第63條的規(guī)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權的行使原則有:(1)在代理權限內積極行使代理權;(2)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3)合法行使代理權。

  《民法通則》中規(guī)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60.B[解析]《民通意見》第53條規(guī)定,合伙經營期間發(fā)生虧損,合伙人退出合伙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伙債務的,退伙人對原合伙人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伙人已分擔合伙債務的,對其參加合伙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故B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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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圖公務員考試研究中心申論教研室主任,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青年學者。長期從事公務員...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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