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國營保國農(nóng)場原場長彭華達受賄一案,近日由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彭華達因受賄95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
對于彭案,不僅坊間備感驚詫,而且相關(guān)報道在描述時也使用了“令人瞠目結(jié)舌”的說法,足以見得人們對于“雙面貪官”現(xiàn)象之不可思議。
“彭華達是一個優(yōu)秀的農(nóng)場干部。”這大約是落馬前人們對他的總體印象。熟知他的同事從生活、工作兩方面對他的優(yōu)秀作了概括:一是親和力很強,二是工作能力強:“放到哪里,哪里的工作就會突飛猛進”。正因如此,彭本人一度也贏得了榮譽和提拔的機會。但是落馬之后,人們看到的竟是一個徹底的貪官。在抓工作的“硬手”背后,那只被隱藏起來的“黑手”,充分利用工程項目受賄——2011年7月至2012年年初,僅半年時間,彭已收受賄賂95萬元。
這又是一個“雙面貪官”,也詮釋了最為荒誕不經(jīng)最顛覆人們“三觀”的當今官場之怪現(xiàn)狀。對此類官員其實我們并不少見。就連對他們的評價也是莫衷一是的:有人說“雙面貪官”精神分裂,有人說他們過著錯亂人生,有人佩服他們善于忽悠,有人驚嘆于他們邊腐邊升,有人感嘆他們把持不住,有人斷定他們一開始就是偽裝。
種種評價和說法也許不無道理,但是,事情還真不是那么簡單。貪官與能吏一開始并非兩張隨意更換的畫皮,貪官也并不天生都是貪官,貪官與有能力、會搞工作之類也并不是天然矛盾的。作為進入官場人生的起點,能力和政績有時是必須的,某些官員像彭某一樣一開始并非貪官,努力工作,并善于和同事搞好關(guān)系,也可能成就他們最初的能吏形象。
至于那些貪官手握重權(quán),或者能夠邊腐邊升以后,能力、形象、政績更非可有可無之事。一是政績考核的需要,當某些官員已經(jīng)成為掌權(quán)一方的諸侯,人在官場,地方經(jīng)濟發(fā)展指標的存在,各種政績考核的壓力,迫使他們不得不連軸轉(zhuǎn)地搞好工作。二是為了維護形象的需要,工作能力強、政績突出之類,既可以贏得政聲,又方便掩蓋貪跡。貪官污吏必須要有會搞工作的護身符。三甚至于是貪腐的需要。土地不開發(fā)、道路不修建、工程不上馬,像彭某一樣利用工程項目受賄的機會就會坐失。搞好工作有時更能為貪腐創(chuàng)造條件。
所以不必驚詫于“雙面貪官”既有能力會工作,又擅長貪污受賄。其實這正是貪官的一體兩翼。如今之世,倒是一個既懶又貪的官員,指望保持官位甚至于邊腐邊升,已是絕難想象的。正因如此,也意味著組織上識人用人面臨復(fù)雜的形勢和新的考驗;垩圩R才之時,應(yīng)當把干才能吏與“雙面貪官”嚴格區(qū)分開來。既不能一概抹殺官員的政績、工作能力,又不能被表面政績迷霧所惑,更要做到逢貪必懲,殊非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