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法治原則的“赦免”許愿,弄不好反會強化官員的僥幸心理,甚至衍生出更多“合法腐敗”的漏洞來。
基于當前嚴峻的反腐形勢,“有條件赦免”企圖以一種有限妥協(xié)的方法,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的實質進展,可謂用心良苦。不可否認,官員財產(chǎn)公開最大的阻力來自有貓膩的官員,通過免除部分官員的后顧之憂來分解這種阻力,不失為務實的“鴕鳥政策”。但是這種妥協(xié)的背后,在根本上容易傷害法治的公平性原則,法律對公權治理區(qū)別對待,給長遠的法治反腐帶來損害。
反腐究竟需不需要“鴕鳥政策”?這需要充分的國情判斷,也需要堅守法治的底線標準。如建議者所言,我國的“腐敗呆賬”比較嚴重,存量越來越大致使抵抗也越來越頑強。在這種背景下,對那些將全部賄賂匿名清退的貪官“網(wǎng)開一面”,看似能減輕他們對反腐敗的抵抗。問題是,如此良好的愿望似乎高估了腐敗官員的自覺性。暫且不談有多少官員會自覺清退,也不論“赦免”的具體可操作性;單從原因分析,造成今日反腐嚴峻形勢,根本上就是由于懲治偏軟,沒有確立起刑事執(zhí)法的普遍性、嚴密性。在執(zhí)法已存偏漏的情況下,再行“網(wǎng)開一面”的方案,豈不是“與虎謀皮”?
對權力缺乏常態(tài)化的法治監(jiān)督,對腐敗案件查處的疏漏讓法治缺乏權威性和公信力。一旦容忍“赦免”,便會在社會上造成反腐底線的突破,甚至慫恿更多的官員為求“一時之需”而先行貪腐。這種突破法治原則的“赦免”許愿,弄不好反會強化官員的僥幸心理,甚至衍生出更多“合法腐敗”的漏洞來。
反腐的正途就是對癥下藥,重塑法治的權威。解決舊的腐敗存量也好,遏制新的腐敗增量也罷,關鍵是要回歸到法治軌道上,以嚴密無缺的刑事執(zhí)法確立起腐敗與罪責的必然邏輯;蛟S在這種“伸手必被捉”的法治威力下,那些腐敗分子才會權衡利弊,生出幾分主動退贓的自覺性來。傅達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