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各類考試中,法律的學習在于積累,重點恒重,而另一方面我們也要關注新法。首先我們怎么定義新法,新法應該屬于近兩年制定修改的法律,例如2011年新制定的《行政強制法》,2011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2012年新《刑事訴訟法》,2012年新修正的《民事訴訟法》等。除了傳統(tǒng)的知識點,新的規(guī)定很有可能成為考試的熱點,我們要給學習基本考點的同時,給以新增法條一定的關注。在此我們來看看《行政強制法》我們所要掌握的重點內容。
1.行政強制的種類
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zhí)行。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fā)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zhí)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2.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三)扣押財物;(四)凍結存款、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3.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屬于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guī)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且屬于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guī)可以設定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行政強制措施。法律、法規(guī)以外的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4.行政強制執(zhí)行的方式
行政強制執(zhí)行的方式:(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二)劃撥存款、匯款;(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 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五)代履行;(六)其他強制執(zhí)行方式。
5.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因查封、扣押發(fā)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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