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概述
刑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規(guī)定犯罪、刑事責任與刑罰的法律。具體而言,刑法焉以國家名義規(guī)定什么行為是犯罪和應負刑事責任,并給犯罪人以何種刑罰處罰的法律。
刑法的基本原則是刑法的靈魂與核心,是刑法的內在精神的集中體現(xiàn)。1997年《刑法》的第三條至 第五條對刑法基本的原則作了規(guī)定,它對我國刑法的制定與適用都具有重要意義。
(一)罪刑法定原則
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和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處罰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含義。
1997年《刑法》第三條規(guī)定法律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边@一原則的價值內涵和內在要求,在修訂后的刑法中得到了較為全面、 系統(tǒng)的體現(xiàn)。
(二)罪刑相適應原則
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基本含義是:犯多大的罪,就應當承擔多大的刑事責任,法院亦應判處其相應輕重的刑罰,做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罰當其罪,罪刑相稱。因此,《刑法》第五條規(guī)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在刑事司法中,對犯罪分子裁量刑罰,不僅要看犯罪行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結果,而且也要看整個犯罪事實和罪犯各方面綜合因素,真正實現(xiàn)刑罰個別化。
(三)平等適用原則
《刑法》第四條明確規(guī)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 權!边m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的基本含義就是: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應當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規(guī)定的特權;對于一切犯罪行為,不論犯罪人的社會地位、家庭出身、職業(yè)狀況、政治面貌、才能業(yè)績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適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時不應有所區(qū)別,一視同仁,依法懲處。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應當依法追究犯罪、保護被害人的權益;被害人同樣的權益,應當受到刑法同樣的保護;不得因為被害人身份地位、財產(chǎn)狀況等情況的不同而對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法適用。
二、刑法的適用范圍
刑法的適用范圍,即刑法的效力范圍,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對什么人和在什么時間內具有效力。 刑法的適用范圍,分為刑法的空間效力與刑法的時間效力。
(一)刑法的空間效力
刑法的空間效力所解決的是一國刑法在什么地域、對什么人適用的問題。從各國刑法及國際條約的規(guī)定來看,一國刑法不僅能適用于本國領域內,而且在一定條件下也能適用于本國領域外;但刑法在國外的適用受到國際法的制約,制約刑法空間上的適用范圍的國際法原則,就是國家自己保護與國際協(xié)同。
(二)刑法的時間效力
刑法的時間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時間、失效時間以及對刑法生效前所發(fā)生的行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問題。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以后,對于其生效以前未經(jīng)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是沒有溯及力。
三、犯罪
我國刑法上的犯罪概念,在《刑法》第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為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jīng)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chǎn)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chǎn),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chǎn),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一犯罪概念是對各種犯罪現(xiàn)象的理論概括,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闡明了犯罪的社會內容, 規(guī)定了區(qū)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原則標準,是一個形式與實質相統(tǒng)一的完整而科學的犯罪概念。它具有三個共同特征。1.社會危害性
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是指犯罪對國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犯罪的本質特征在于它對國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如果某種行為根本不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刑法就沒有必要把它規(guī)定為犯罪;某種行為雖然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認為是犯罪。由此可見,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是質和量的統(tǒng)一。
2.刑事違法性
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刑法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行為的否定的法律評價。在刑法實行了罪刑法定原則后,刑事違法性就成為一切犯罪必不可少的基本特征。從罪刑法定的意義上說,沒有刑事違法性也就沒有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刑事違法性的基礎;刑事違法性是社會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現(xiàn)。只有當行為不僅具有社會危害性,而且違反了刑法,具有刑事違法性的時候,才能被認定為犯罪。
3、應受刑罰處罰性
犯罪不僅是具有社會危害性、觸犯刑律的行為,而且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即具有應受懲罰性。 應受刑罰懲罰性,也就是危害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這個特征表明,如果一個行為不應當受刑罰處罰,也就意味著它不是犯罪。
犯罪的以上三個基本特征是緊密結合的。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屬性,是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罰懲罰性的基礎。社會危害性如果沒有達到違反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程度,也就不構成犯罪。因此,這三個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同時具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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