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考情分析 |
第 2 頁:重點、難點講解及典型例題 |
一、稅務行政訴訟的原則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
2.合法性審查原則
3.不適用調(diào)解原則
4.起訴不停止執(zhí)行原則
5.稅務機關負舉證責任原則
6.由稅務機關負責賠償?shù)脑瓌t
二、稅務行政訴訟的管轄
1.級別管轄
2.地域管轄
3.裁定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自行裁定的管轄,包括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及管轄權的轉(zhuǎn)移三種情況
三、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一)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復議前置):
1.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
2.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作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及代征行為。
(二)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交納稅保證金或者納稅擔保行為。
(三)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四)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五)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chǎn)。
(六)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扣繳稅款;
2.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chǎn)抵繳稅款。
(七)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稅務機關頒發(fā)稅
務登記證和發(fā)售發(fā)票,稅務機關拒絕頒發(fā)、發(fā)售或者不予答復的行為。
(八)稅務機關的復議行為:
1.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
2.期限屆滿,稅務機關不予答復。
【例題7·多選題】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特定稅務行政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下列各項中,屬于法定稅務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有( )。
A.稅務機關通知銀行凍結其存款的行為
B.稅務機關逾期未對其復議申請作出答復的行為
C.稅務機關對其所繳的稅款沒有上交國庫的
D.稅務機關制訂的規(guī)范性文件損害了納稅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答案】AB
四、稅務行政訴訟的起訴和受理
(一)稅務行政訴訟的起訴
在稅務行政訴訟等行政訴訟中,起訴權是單向性的權利,稅務機關不享有起訴權,只有應訴權,即稅務機關只能作為被告;與民事訴訟不同,作為被告的稅務機關不能反訴。
對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提起訴訟,必須先經(jīng)過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內(nèi)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五、稅務行政訴訟的判決
1.維持判決;2.撤銷判決;3.履行判決;4。變更判決。
注冊會計師題庫【手機題庫下載】| 搜索微信公眾號"考試吧注冊會計師"
注冊會計師QQ群: |
---|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