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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jié) 我國現(xiàn)行稅法體系
一、稅法體系概述
1.一個國家的稅收制度,可按照構(gòu)成方法和形式分為簡單型稅制和復(fù)合型稅制。
2.一個國家的稅法一般包括稅法通則、各稅稅法(條例)、實施細(xì)則、具體規(guī)定(補充性法規(guī))四個層次。大多數(shù)國家把稅法通則的有關(guān)內(nèi)容包括在各稅稅法(條例)之中,我國稅法屬于這種情況。
二、稅法的分類
分類標(biāo)準(zhǔ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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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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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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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xiàn)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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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的基本內(nèi)容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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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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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體系的主體和核心,在稅法體系中起著母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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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目前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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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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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稅收基本法的原則,對基本法規(guī)定的事項分別立法實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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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法》 《稅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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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的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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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實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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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稅種立法,具體規(guī)定各稅種的征收對象、征收范圍、稅目、稅率、納稅地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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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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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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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wù)管理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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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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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征稅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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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轉(zhuǎn)稅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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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商品經(jīng)濟活動都有直接的影響,易于發(fā)揮對經(jīng)濟的宏觀調(diào)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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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 《營業(yè)稅》 《消費稅》 《關(guān)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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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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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調(diào)節(jié)納稅人收入,發(fā)揮其公平稅負(fù)、調(diào)整分配關(guān)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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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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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chǎn)、行為稅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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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財產(chǎn)的價值或某種行為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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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chǎn)稅》 《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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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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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和合理使用國家自然資源而課征的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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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 《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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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目的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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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維護建設(shè)稅、煙葉稅及暫緩征收的固定資產(chǎn)投資方向調(diào)節(jié)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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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quán)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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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nèi)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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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按照屬人或?qū)俚卦瓌t,規(guī)定一個國家的內(nèi)部稅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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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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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雙邊或多邊國家間的稅收協(xié)定、條約和國際慣例等,一般效力高于國內(nèi)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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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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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制定的稅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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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guān)概念]
1.間接稅:按照商品和勞務(wù)收入計算征收的,由納稅人負(fù)責(zé)繳納,但最終是由商品和勞務(wù)的購買者負(fù)擔(dān)的稅種。
例如: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
2.直接稅:納稅人本身就是負(fù)稅人,一般不存在稅負(fù)轉(zhuǎn)移或轉(zhuǎn)嫁問題。例如:企業(yè)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3.我國目前稅制基本上是以間接稅和直接稅為雙主體的稅制結(jié)構(gòu),
三、我國現(xiàn)行稅法體系
稅務(wù)機關(guān)征收的稅種的征管適用《稅收征管法》,海關(guān)負(fù)責(zé)征收的稅種的征收管理按照《海關(guān)法》及《進出口關(guān)稅條例》等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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