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問題
這類納稅人可能是居民納稅人,也可能是非居民納稅人。
1.關于工資、薪金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無論由誰支付,均屬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無論由誰支付,均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2.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xù)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guī)定的期間中在中國境內連續(xù)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個人納稅義務的確定。
3.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xù)或累計居住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guī)定的期間中在中國境內連續(xù)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但不滿1年的個人納稅義務的確定。
4.自2004年7月1日起,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1年而不超過5年的個人
5.中國境內企業(yè)董事、高層管理人員納稅義務的確定
擔任中國境內企業(yè)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的個人[注:指公司正、副(總)經理、各職能技師、總監(jiān)及其他類似公司管理層的職務],其取得的由該中國境內企業(yè)支付的董事費或工資薪金,不適用前述2、3項的規(guī)定,而應自其擔任該中國境內企業(yè)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起,至其解除上述職務止的期間,不論其是否在中國境外履行職務,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取得的由中國境外企業(yè)支付的工資、薪金,應依照前述規(guī)定確定納稅義務。
6.不滿1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款的計算
【例13-11】某外籍個人在2007年1月1日起擔任中國境內某外商投資企業(yè)的副總經理,由該企業(yè)每月支付其工資20 000元,同時,該企業(yè)外方的境外總機構每月也支付其工資4 000美元。其大部分時間是在境外履行職務,2007年來華工作時間累計為180天。根據規(guī)定,其2007年度在我國的納稅義務確定為:
(1)由于其屬于企業(yè)的高層管理人員,因此,根據規(guī)定,該人員于200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在華任職期間,由該企業(yè)支付的每月20 000元工資、薪金所得,應按月依照稅法規(guī)定的期限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2)由于其2007年來華工作時間未超過183天,根據稅收協定的規(guī)定,其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在我國可免予申報納稅(如果該個人屬于與我國未簽訂稅收協定國家的居民或港、澳、臺居民,則其由境外雇主按每月4 000美元標準支付的工資、薪金,凡屬于在中國境內180天工作期間取得的部分,應與中國境內企業(yè)每月支付的20 000元工資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十一)兩個以上的納稅人共同取得同一項所得的計稅問題
(十二)關于個人取得退職費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
1.《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所說的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退職費”,是指個人符合《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fā)[1978]104號)規(guī)定的退職條件并按該辦法規(guī)定的退職費標準所領取的退職費。
2.個人取得的不符合上述辦法規(guī)定的退職條件和退職費標準的退職費收入,應屬于與其任職、受雇活動有關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應在取得的當月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按上述方法劃分超過了6個月工資、薪金收入的,應按6個月平均劃分計算。
(十三)對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的征稅方法
1.企業(yè)職工從該破產企業(yè)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2.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fā)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部分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平均計算。
3.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guī)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yī)療保險費、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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