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匯總:2012年注冊會計師《稅法》基礎講義匯總
第八節(jié) 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居民企業(yè)應納稅額的計算
居民企業(yè)應繳納所得稅額等于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基本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
(一)直接計算法
在直接計算法下,企業(yè)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與前述相同,即為: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金額-彌補虧損
(二)間接計算法
在間接計算法下,是在會計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或減按照稅法規(guī)定調整的項目金額后,即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總額±納稅調整項目金額
[例12-2]某企業(yè)為居民企業(yè),2008年發(fā)生經營業(yè)務如下:
(1)取得產品銷售收入4000萬元;
(2)發(fā)生產品銷售成本2600萬元;
(3)發(fā)生銷售費用770萬元(其中廣告費650萬元);管理費用480萬元(其中業(yè)務招待費25萬元);財務費用60萬元;
(4)銷售稅金160萬元(含增值稅120萬元);
(5)營業(yè)外收入80萬元,營業(yè)外支出50萬元(含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向貧困山區(qū)捐款30萬元,支付稅收滯納金6萬元);
(6)計入成本、費用中的實發(fā)工資總額200萬元、撥繳職工工會經費5萬元、發(fā)生職工福利費31萬元、發(fā)生職工教育經費7萬元。
要求:計算該企業(yè)2008年度實際應納的企業(yè)所得稅。
『正確答案』
(1)會計利潤總額=4000+80-2600-770-480-60-40-50=80(萬元)
(2)廣告費和業(yè)務宣傳費調增所得額=650-4000×15%=650-600=50(萬元)
(3)業(yè)務招待費調增所得額=25-25×60%=25-15=10(萬元)
4000×5‰=20萬元>25×60%=15(萬元)
(4)捐贈支出應調增所得額=30-80×12%=20.4(萬元)
(5)工會經費應調增所得額=5-200×2%=1(萬元)
(6)職工福利費應調增所得額=31-200×14%=3(萬元)
(7)職工教育經費應調增所得額=7-200×2.5%=2(萬元)
(8)應納稅所得額=80+50+10+20.4+6+1+3+2=172.4(萬元)
(9)2008年應繳企業(yè)所得稅=172.4×25%=43.1(萬元)
二、境外所得抵扣稅額的計算
企業(yè)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guī)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1.居民企業(yè)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2.非居民企業(yè)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fā)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lián)系的應稅所得。
境外所得已納稅額抵扣方法——分國別(地區(qū))、不分項目的限額抵免法。
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yè)所得稅法和條例規(guī)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qū))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總額
=來源于某國(地區(qū))的應納稅所得額(境外稅前所得額)×25%
[例12-4]某企業(yè)2008年度境內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適用25%的企業(yè)所得稅稅率。另外,該企業(yè)分別在A、B兩國設有分支機構(我國與A、B兩國已經締結避免雙重征稅協(xié)定),在A國分支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為50萬元,A國稅率為20%;在B國的分支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為30萬元,B國稅率為30%。假設該企業(yè)在A、B兩國所得按我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按A、B兩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一致,兩個分支機構在A、B兩國分別繳納了10萬元和9萬元的企業(yè)所得稅。
要求:計算該企業(yè)匯總時在我國應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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