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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jié) 集團審計業(yè)務的承接與保持
一、在承接與保持階段獲取了解 |
集團項目合伙人應當確定是否能夠合理預期獲取合并過程和組成部分財務信息相關的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以作為形成集團審計意見的基礎。 集團項目組應當了解集團及其環(huán)境、集團組成部分及其環(huán)境,以足以識別可能的重要組成部分。 如果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對重要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執(zhí)行相關工作,集團項目合伙人應當評價集團項目組參與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工作的程度是否足以獲取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 1.新業(yè)務----集團項目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了解集團及其環(huán)境、集團組成部分及其環(huán)境: (1)集團管理層提供的信息; (2)與集團管理層的溝通; (3)如適用,與前任集團項目組、組成部分管理層或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的溝通。 集團項目組可能需要對下列事項進行了解: (1)集團結構; (2)組成部分中對集團重要的業(yè)務活動; (3)對服務機構的利用; (4)對集團層面控制的描述; (5)合并過程的復雜性; (6)是集團項目合伙人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還是網(wǎng)絡以外的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執(zhí)行相關工作,以及集團管理層委托多家會計師事務所的理由; (7)集團項目組是否可以不受限制地接觸集團治理層和管理層、組成部分治理層和管理層、組成部分信息和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以及是否可以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執(zhí)行必要的工作。 |
2.連續(xù)審計業(yè)務----集團項目組獲取充分適當?shù)貙徲嬜C據(jù)的能力可能受到某些方面重大變化的影響。 (1)集團組織結構的變化; (2)對集團具有重要影響的組成部分業(yè)務活動的變化; (3)集團治理層、管理層或重要組成部分的關鍵管理人員在構成上的變化; (4)對集團或組成部分管理層誠信和勝任能力的疑慮; (5)集團層面控制的變化; (6)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的變化。 |
二、審計范圍受到限制 |
審計范圍受到限制,集團項目合伙人采取的措施: (1)如果是新業(yè)務,拒絕接受業(yè)務委托,如果是連續(xù)審計業(yè)務,在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情況下,解除業(yè)務約定; (2)如果法律法規(guī)禁止注冊會計師拒絕接受業(yè)務委托,或者注冊會計師不能解除業(yè)務約定,在可能的范圍內(nèi)對集團財務報表實施審計,并對集團財務報表發(fā)表無法表示意見。關注: 集團項目組接觸信息可能受到集團管理層無法克服的情況的限制。 即使接觸信息受到限制,集團項目組仍有可能獲取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然而這種可能性隨著組成部分對集團重要程度的增加而降低。 關注: 1.如果集團管理層限制集團項目組或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接觸重要組成部分信息,則集團項目組將無法獲取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 2.如果這類限制與不重要的組成部分有關,集團仍有可能獲取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但是受到限制的原因可能影響集團審計意見。 |
三、業(yè)務約定條款 |
1.業(yè)務約定條款需要明確使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 集團審計業(yè)務約定條款可能還需包括: (1)在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范圍內(nèi),集團項目組與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的溝通應當盡可能地不受限制; (2)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與組成部分治理層、組成部分管理層之間進行的重要溝通,也應當告知集團項目組; (3)監(jiān)管機構與組成部分就財務報告事項進行的重要溝通,應當告知集團項目組; (4)如果集團項目組認為有必要,應當允許集團項目組接觸組成部分信息、組成部分治理層、組成部分管理層和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以及允許集團項目組或允許其要求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執(zhí)行相關工作。 |
2.下列方面受到的限制將導致無法獲取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從而可能影響集團審計意見: (1)集團項目組接觸組成部分信息、組成部分治理層和管理層,或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 (2)擬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執(zhí)行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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