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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CPA經濟法高頻考點:訴訟時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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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高頻考點匯總

  《經濟法》第二章高頻知識點:訴訟時效制度

  一、訴訟時效基本理論

  1、概念:訴訟時效是指債權請求權不行使達一定期間而失去國家強制力保護的制度。

  2、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

  (1)《民法典》關于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僬埱笸V骨趾Α⑴懦恋K、消除危險;

  ②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壅埱笾Ц稉狃B(yǎng)費、贍養(yǎng)費或者扶養(yǎng)費;

 、芤婪ú贿m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2)司法解釋關于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債權請求規(guī)定:

 、僦Ц洞婵畋窘鸺袄⒄埱髾;

 、趦陡秶鴤⒔鹑趥约跋虿惶囟▽ο蟀l(fā)行的企業(yè)債券本息請求權;

 、刍谕顿Y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3、訴訟時效VS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guī)定某種權利預定存續(xù)的期間,債權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可發(fā)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

  二、訴訟時效的種類與起算

  (一)訴訟時效的種類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適用于一般糾紛+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時起+3年,可依法中止、中斷。

  2、長期訴訟時效期間:適用于①涉外貨物買賣合同、②技術進出口合同+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時起+4年+可依法中止、中斷。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20年+不發(fā)生中止、中斷,但可延長。

  (二)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1、附條件的或附期限的:從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債:從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3、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債: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算(但要給債務人合理的準備時間)。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算。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

  5、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6、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自權利人知道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7、國家賠償:自賠償請求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三、訴訟時效的中止

  1、概念: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2、因素(客觀因素):

 、俨豢煽沽

  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劾^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④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萜渌麑е聶嗬瞬荒苄惺拐埱髾嗟恼系K

  3、不論訴訟時效中止時原訴訟時效期間還剩余幾個月,在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訴訟時效始終剩下6個月;即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后,訴訟時效均繼續(xù)計算6個月方屆滿。

  4、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以前發(fā)生權利行使障礙,而到最后6個月時該障礙已經消除,則不能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止;如果該障礙在最后6個月時尚未消除,則應從最后6個月開始時起中止時效期間,直至該障礙消除。

  四、訴訟時效的中斷

  1、概念: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法定事由的發(fā)生致使已經進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2、因素(主觀因素):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佼斒氯艘环街苯酉驅Ψ疆斒氯怂徒恢鲝垯嗬臅瑢Ψ疆斒氯嗽谖臅虾炞、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fā)信件的部門或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被授權主體。

 、诋斒氯艘环揭园l(fā)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郛斒氯艘环綖榻鹑跈C構,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④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輽嗬藢ν粋鶛嘀械牟糠謧鶛嘀鲝垯嗬,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剩余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余債權的情形除外。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均屬于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偕暾堉Ц读

 、谏暾埰飘a、申報破產債權

 、蹫橹鲝垯嗬暾埿媪x務人失蹤或死亡

 、苌暾堅V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⑤申請強制執(zhí)行

 、奚暾堊芳赢斒氯嘶蛘弑煌ㄖ獏⒓釉V訟

  ⑦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鄼嗬讼蛉嗣裾{解委員會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糾紛的社會組織提出請求;

  ⑨權利人向公、檢、法機關報案或控告,請求保護民事權利。

  【補充】

  (1)對于連帶債權人、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連帶債務人也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2)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3)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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