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同篇
1、新增了合同訂立的方式。
第四百七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 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2、新增"承諾期限內發(fā)出的承諾,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為新要約!
第四百八十六條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 或者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為新要約;但是,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除外。
3、擴大了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提示和說明義務的范圍
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是 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4、明確“不合理”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才無效。
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jié)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
[鏈接]第五百零六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guī)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 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二)提供格式條款-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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