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證券法律制度
第十單元 內幕交易
內幕信息的認定
【內容導航】:
1.內幕信息的范圍
2.內幕信息的敏感期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七章證券法律制度第十單元內幕交易的內容。
【知識點】:內幕信息的認定
1.內幕信息的范圍
(1)應提交臨時報告的重大事件(21條);
(2)上市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3)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5)公司營業(yè)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6)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7)上市公司的收購方案;
(8)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2.內幕信息的敏感期
內幕交易行為的認定首先需要確認存在內幕信息,內幕信息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尚未公開”。因此,內幕交易只能發(fā)生在內幕信息產生至公開之間的這段時間內,這段時間被稱為“內幕信息的敏感期”。
(1)內幕信息的形成
、儆绊憙饶恍畔⑿纬傻膭幼h、籌劃、決策或者執(zhí)行人員,其動議、籌劃、決策或者執(zhí)行初始時間,應當認定為內幕信息的形成之時。
②“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收購方案”等的形成時間,應當認定為內幕信息的形成之時。
、壑卮笫录陌l(fā)生時間,應當認定為內幕信息的形成之時。
(2)內幕信息的公開
內幕信息的公開,是指內幕信息在國務院證券、期貨監(jiān)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報刊、網站等媒體披露。
內幕交易行為的認定
【內容導航】:
1.內幕信息知情人員
2.非法獲取證券內幕信息的人員
3.內幕交易行為的認定
4.不屬于內幕交易的情形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七章證券法律制度第十單元內幕交易的內容。
【知識點】:內幕交易行為的認定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否則就構成了內幕交易。
1.內幕信息知情人員
(1)發(fā)行人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3)發(fā)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4)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5)中國證監(jiān)會工作人員以及由于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fā)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6)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7)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其他人。
2.非法獲取證券內幕信息的人員
(1)利用竊取、騙取、套取、竊聽、利誘、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
(2)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關系密切的人員,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
(3)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聯絡、接觸,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
3.內幕交易行為的認定
只要監(jiān)管機構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以下情形之一,就可以確認內幕交易行為成立:
(1)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員,進行了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2)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關系的人,其證券交易活動與該內幕信息基本吻合;
(3)因履行工作職責知悉上述內幕信息并進行了與該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4)非法獲取內幕信息,并進行了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5)內幕信息公開前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或者知曉該內幕信息的人員聯絡、接觸,其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
4.不屬于內幕交易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刑法上的內幕交易行為:
(1)持有或者通過協(xié)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購該上市公司股份的;
(2)按照事先訂立的書面合同、指令、計劃從事相關證券、期貨交易的;
(3)依據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
(4)交易具有其他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
短線交易
【內容導航】:
1.短線交易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七章證券法律制度第十單元內幕交易的內容。
【知識點】:短線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1.公司董事會不按照規(guī)定執(zhí)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執(zhí)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zhí)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公司董事會不按照規(guī)定執(zhí)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上市公司股份轉讓的限制
【內容導航】:
1.上市公司股份轉讓的限制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科目第七章證券法律制度第十單元內幕交易的內容。
【知識點】:上市公司股份轉讓的限制
1.發(fā)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zhí)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2.公司公開發(fā)行股份前已發(fā)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zhí)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3.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1)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25%)。
(3)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谏鲜泄緲I(yè)績預告、業(yè)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圩钥赡軐Ρ竟竟善苯灰變r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fā)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個交易日內;
④證券交易所規(guī)定的其他期間。
4.短線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5.上市公司非公開發(fā)行的股票
(1)36個月
下列發(fā)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fā)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
、偕鲜泄镜目毓晒蓶|、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
、谕ㄟ^認購本次發(fā)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鄱聲䲠M引入的境內外戰(zhàn)略投資者。
(2)12個月
除此之外的發(fā)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fā)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6.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發(fā)行股份購買資產
(1)特定對象以“資產認購”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發(fā)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2)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個月內不得轉讓:
、偬囟▽ο鬄樯鲜泄究毓晒蓶|、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
、谔囟▽ο笸ㄟ^認購本次發(fā)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
、厶囟▽ο笕〉帽敬伟l(fā)行的股份時,對其用于認購股份的資產持續(xù)擁有權益的時間不足12個月。
7.5%+5%
(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xié)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的股份達到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fā)生之日起3日內,向中國證監(jiān)會、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2)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xié)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的股份達到5%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fā)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上述規(guī)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8.上市公司的收購人
(1)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12個月內不得轉讓。但是,收購人在被收購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不受前述12個月的限制,但應當遵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有關豁免申請的有關規(guī)定。
(2)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fā)生之日起1年后,每12個月內增持不超過該公司已發(fā)行的2%的股份,該增持不超過2%的股份鎖定期為增持行為完成之日起6個月。
9.中介機構
(1)為“股票發(fā)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后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2)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10.證券業(yè)從業(yè)人員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yè)人員、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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