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導讀
一、本章大綱
二、重點導讀
第一節(jié) 法律的一般理論
一、法律的特征
(一)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guī)范
(二)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guī)范
(三)法律是調整人的行為和社會關系的規(guī)范
(四)法律是規(guī)定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guī)范
二、法律規(guī)范
(一)法律規(guī)范的種類
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對法律規(guī)范進行不同的分類:
1.按照規(guī)范的內容不同,法律規(guī)范可以分為授權性規(guī)范和義務性規(guī)范。
2.按照規(guī)范對人們行為規(guī)定或限定的范圍或者程序的不同,法律范可分為強行性規(guī)范與任意性規(guī)范。
3.按照規(guī)范內容的確定性程序不同,可以把法律規(guī)范分為確定性規(guī)范與非確定性規(guī)范。
(二)法律規(guī)范的邏輯結構
一般認為法律規(guī)范由假定(或稱條件)、模式和后果三個部分構成。在法律規(guī)范的邏輯結構上,假定、模式是后果的前提,后果是對人們遵守或違反假定和模式的認定。
三、法律淵源和法系
(一)法律淵源
經濟法的法律淵源主要有以下幾種:
1.憲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
2.法律。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
3.行政法規(guī)。行政法規(guī)是指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國務院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僅次于憲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規(guī)。
5.部門規(guī)章。
6.司法解釋。
7.國際條約或協(xié)定。
(二)法系
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
普通法系,又稱英美法系、海洋法系或判例法系。
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主要區(qū)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淵源不同
2.法官權限不同
3.訴訟程序的不同
四、法律體系
我國的法律關系是以憲法為核心。
我國有七個法律部門:憲法及憲法相關法、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社會法、程序法。
五、法律關系
(一)法律關系概述
1.法律關系是一種意志關系,屬上層建筑范疇。
2.法律關系是根據法律規(guī)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護的社會關系。
3.法律關系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具體的社會關系。
(二)法律關系的主體
法律關系的主體,又稱權利主體,即法律關系的參加者,是法律關系中權利的享受者和義務的承擔者。享有權利的一方稱為權利人,承擔義務的一方稱為義務人。要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應當具備權利能力和相應的行為能力。
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國家。
1.權利能力。權利能力是權利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
2.行為能力。行為能力是指權利主體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自然人分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三種:
(1)完全行為能力人。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限制行為能力人。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無行為能力人。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社會組織作為法律關系的主體也應當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但是,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不同于自然人。以法人為例,法人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在法人成立時同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同時消滅。
(三)法律關系的內容
權利與義務是法律關系的內容。
權利是法律允許權利人為了滿足自己的利益可以作為或不作為,或者要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并有他人的法律義務作保證的資格。
義務則是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人應當按照權利人要求從事一定行為或不行為,以滿足權利人的利益。
(四)法律關系的客體
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間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法律關系的客體可以分為以下幾類:物、行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
(五)法律關系的變動原因——法律事實
所謂法律事實,是指法律規(guī)范所規(guī)定的,能夠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象。根據不同的標準,法律事實可以分為兩類:事件和人的行為。
1.事件。與當事人意志無關,但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
能夠導致一定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事件有:
(1)人的出生與死亡。人的出生與死亡能夠引起民事主體資格的產生和消滅,也可能導致人格權的產生和繼承的開始等。
(2)自然災害與意外事件。
(3)時間的經過。時間的經過可以引起一些請求權的發(fā)生或消滅。
2.人的行為。人的行為指人的有意識的活動,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動。根據人的行為是否屬于表意行為,可以分為兩類:
(1)法律行為,即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2)事實行為,即是與表達法律效果、特定精神內容無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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