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自考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章節(jié)復習要點匯總
合同解除的方法:
1. 按照合同成立時預先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自動解除;
2. 協(xié)議解除;
3. 行使解除權。
提存的定義以及產生的原因:
提存:是指合同義務人因合同權利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的標的物時,采取一定方法將標的物交存保管,以消滅合同的情形。
提存的產生基于兩個原因:
1. 債務人依照合同履行義務;
2. 因債權人的原因,使債務的履行無法實現(xiàn)。
標的物提存后,產生如下法律效力:
1. 債務人免除責任;
2. 提存標的物上的權利義務及其風險,移轉給債權人;
3. 費用負擔。提存物寄存于提存提存所期間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均由債權人負擔,但債務人取回提存物者,不在此限。
抵消:是指兩個以上的合同中,不同的合同債務相互相抵互消。作為一種合同終止的方法,抵消是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并且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時,任何一方將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或者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各不相同,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而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
免除:是指合同權利人單方面放棄債權,以免去合同義務人履行義務負擔而終止合同的情形。
混同:是指合同當事人中的權利人、義務人因各種原因混合為同一個人,從而引起他們之間已存在的合同歸于終止的情形。
國際貨物買賣中,賣方違約時買方可以采取哪些救濟方法?
1. 要求賣方實際履行合同義務;
2. 要求賣方交付替代貨物;
3. 要求賣方通過修理對不符合合同之處做出補救;
4. 為賣方履行其義務規(guī)定一段合理時限的額外時間;
5. 宣告合同無效;
6. 要求損害賠償;
7. 要求減低價格;
8. 收取或拒收賣方提前交付或超量交付的貨物。
國際貨物買賣中,買方違約賣方可以采取下列救濟方法:
1. 如要求買方支付貨款、收取貨物或履行其他義務;
2. 為買方履行義務規(guī)定一段合理時限的額外時間;
3. 宣告合同無效;
4. 要求損害賠償;
5. 賣方自己訂明貨物的規(guī)格;
6. 要求買方支付不按時付款的利息。
公約規(guī)定的根本違反合同如何理解?
1. 公約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至實質上剝奪了他根據(jù)合同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約,除非違反合同一方并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fā)生這種結果。
2. 根本違反合同有三個條件:A前提條件;B實質條件;C主觀上的“預知”。
預期違約:是指訂立合同后,當事人由于下列原因顯然將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義務:A他履行義務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嚴重缺陷;
B他在準備履行或履行中的行為。
合同中一方預期違約后,對方有何權利義務?
一方違約構成預期違約時,另一方有權立即通知他中止履行合同。但在預期違約的一方對履行義務提供充分保證時,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必須繼續(xù)履行義務。如果預期違約明顯地將構成根本違約,另一方有權宣告合同無效。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規(guī)定的分批交貨時,如遇到違約應怎樣處理?
1. 對于分批交付貨物的合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對任何一批貨物的義務,便對該批貨物構成根本違約,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對該批貨物無效。
2. 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對任何一批貨物的義務,使另一方當事人有充分理由斷定對今后各批貨物將發(fā)生根本違約,該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時間內宣告合同今后無效。
3. 買方宣告合同對任何一批貨物的交付為無效時,可以同時宣告合同對已交付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貨物均為無效。如果各批貨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單獨用于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所設想的目的。
風險轉移的時間:
1. 如果買賣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自賣方將貨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時起,或自賣方在合同約定的特定地點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時起,風險就轉移到買方承擔。賣方有權保留控制貨物處置權的單據(jù),并不影響風險的轉移。
2. 對于運輸途中銷售的貨物,從訂立合同時起,風險就轉移到買方承擔。
3. 在其他情況下,從買方在交貨時間內接收貨物時起,或從買方未接收貨物而交貨時間屆滿時起,風險轉移到買方承擔。
在上述第1、3情形下,如果賣方未將貨物特定化則風險不移轉到買方承擔。
風險轉移的法律后果:
貨物在風險轉移到買方承擔后遺失或損壞,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并不因此解除,除非這種遺失或損壞是由于賣方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
如果賣方違約構成根本違約,不影響貨物風險按公約的規(guī)定轉移給買方,也不損害買方對賣方根本違約而可以采取的各種救濟方法。
國際貿易中的代理主要是指銷售代理。
大陸法國家的法律把代理分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根據(jù)委托人授予代理權限的不同,銷售代理可分為:
1. 總代理:他是委托人的全權代表。在指定的地區(qū)內,代表委托人從事銷售活動和其他范圍更為廣泛的商務活動。
2. 獨家代理:在代理協(xié)議規(guī)定的時間、地區(qū)內,對指定商品享有專營權的代理人。即委托人不得在以上范圍自行或通過其他代理人進行銷售。
3. 一般代理:指不享有獨家代理專營權的代理商,委托人可同時委托若干個代理人在同一地區(qū)推銷相同商品。
每個代理合同會產生哪幾種關系?
1. 委托人與代理人的關系。
2. 委托人與第三者的關系。
3. 代理人與第三者的關系。
代理人并非必須向第三者公開其代表身份。從第三者,即海外客戶的角度看,有三種可能性:
1. 代理人不公開委托人的存在,而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這樣,他代表的是未公開的委托人,或
2. 代理人公開委托人的存在,但不公開其姓名,如在簽訂合同時加上“代表我們的委托人”字樣,在這里,他代表的是隱名的委托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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