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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自考《民法學》重點難點串講之物權

2012年自考《民法學》重點難點串講之物權。
第 1 頁:第十三章 物權概述
第 2 頁:第十四章 所有權
第 3 頁:第十五章 用益物權
第 4 頁:第十六章 擔保物權
第 5 頁:第十七章 占有

  第十四章 所有權

  本章重點掌握3個名詞解釋、5道簡答題、1道論述題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題。

  一、名詞解釋

  1、所有權

  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共有

  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對同一項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的法律制度。

  3、(★)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有償轉讓于善意第三人時,該第三人即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法律制度。

  二、簡答題

  1、所有權的特征。

  所有權的特征:①自權性,即對自己的物所享有的物權;②全面性,即所有權是完全物權;③所有權具有單一性,所有權的單一性又稱整體性、渾一性,是指所有權系對標的物具有概括管領支配力或統(tǒng)一支配力的物權。所有權盡管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各種權能或作用,但所有權并不是這些權能或作用的總和,而是各種權能渾然一體的整體性權利。④彈力性,即所有權的單一內容可以自由伸縮。⑤恒久性,即為無期物權。

  2、國家所有權的特征。

  國家所有權是指國家對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國家所有權具有以下特點:(一)國家所有權的主體是國家;(二)國家所有權的客體具有廣泛性;任何財產都可以成為國家所有權的客體而不受限制,而且有些財產屬于國家專有。(三)國家所有權的取得方法具有特殊性,如征收、沒收、稅收等。(四)國家所有權的行使具有特殊性。在一般情況下,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五)國家所有權的保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例如,在企業(yè)改制、合并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蛘咭云渌绞皆斐蓢胸敭a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3、(★)善意取得的成立條件。

  善意取得應具備的條件有:①標的物可為動產和不動產。當然,法律禁止流通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在我國,盜竊物為禁止流通物)。②讓與人須為無權處分動產或不動產的占有人。③受讓人須基于交易行為且須支付了對價。④受讓人受讓財產時須為善意(即受讓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讓與人無讓與權)。⑤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4、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的特征。

  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具有以下特點:①客體的特殊性,即為一棟可以區(qū)分所有的建筑物;②內容的復合性,即該權利為專有權、共有權及共同管理權復合而成的特別所有權;③主體的雙重身分性,即權利主體既是專有部分的專有權的所有人,又是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人。

  5、共有的特征。

  共有的特征:①主體的多數性,即兩人以上;②客體的同一性,即同一項財產,可為集合財產;③內容的雙重性,即存在對內對外雙重屬性;④共有權的聯合性,即所有權的聯合,而不是獨立的所有權類型;⑤產生原因的共同性。不外乎合伙關系、家庭關系、夫妻關系等。

  三、論述題

  1、相鄰關系的特征。

  相鄰關系是指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互間給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發(fā)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相鄰關系的特征有:①主體具有多數性;②標的物具有相鄰性;③產生具有法定性;④內容具有復雜性;⑤客體或標的具有特殊性(為行使不動產權所體現利益。(適當展開)

  四、案例題

  案例1:甲、乙、丙三人按1∶2∶2的比例出資購買一農用小型設備。在使用過程中,因設備發(fā)生故障,乙將該設備送到丁處維修,丁要求乙支付500元維修費,乙僅愿意支付與自己所占份額相應的部分。在設備閑置期間,丙未經甲、乙同意,將該設備在二手設備市場以合理價格轉讓給了戊。請問:(1)乙拒絕償還全部維修費是否合理,該債務應如何承擔?(2)丙是否有權轉讓該設備?說明理由。(3)戊是否能夠取得該設備的所有權?為什么?

  答案:本案中,甲乙丙三人針對該農用小型設備存在按份共有關系。(1)乙拒絕償還全部維修費是合理的,因為按份共有的外部關系上,如果義務是可分的,共有人只需按照自己的應有部分對第三人承擔義務即可,故修理費500元應由甲乙丙分別支付100元、200元、200元。(2)丙無權轉讓該設備,因為對共有物的處分,必須全體共有人的共同決定。本案中,丙未經甲乙的同意擅自處理的行為為無權處分。(3)戊能夠取得該設備的所有權。因為該設備為動產,戊在二手設備市場上基于交易行為占有了該設備,且支付以合理價格,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成立要件,戊已善意取得該設備的所有權。

  案例2:2001年3月,甲在出國之前將一塊翡翠玉交給乙保管。2002年1月25日,乙擅自將該翡翠玉以8000元的價格賣給了知情的丙,乙和丙都已經履行完畢。2002年12月甲回國后,獲知了該情形。(1)甲是否可以要求丙歸還該翡翠玉?為什么?(2)丙已經支付的價款應該怎么處理?

  答案:(1)甲可以要求丙歸還該翡翠,因為丙不能善意取得該翡翠。善意取得應具備的條件:①標的物須為動產(物權法規(guī)定不動產也可);②讓與人須為無權處分動產的占有人;③受讓人須基于交易行為而取得動產的占有且須支付對價;④受讓人受讓財產時須為善意(即受讓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讓與人無讓與權)。丙的行為因不符合第④個條件,故不能善意取得。(2)丙已經支付的價款應以不得得利為由向乙主張返還。乙得到利益,使丙受到損失,乙得到利益與丙的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乙得到8000元款項沒有合法的根據,乙的行為構成不當得利,應將不當得到的利益返還給利益受損失的人。

  此外,還有幾處可考選擇題的地方也應留意一下:

  1、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是三種權利的復合:專有權、共有權、共同管理權;

  2、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無法確定時,以按份共有論(家庭關系的除外)。

  3、禁止流通物(盜竊物即屬于)不適用善意取得。

  4、相鄰關系是彼此的,法定的,這和地役地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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