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詞解釋(本大題共5小題,每小題3分,共15分)
31.公安行政訴訟的法律關(guān)系
32.起訴
33.公安行政賠償義務(wù)機關(guān)
34.公安行政訴訟被告
35.公安行政訴訟的判決
四、簡答題(本大題共3小題,每小題5分,共15分)
36.簡述我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確定方式。
37.簡述公安行政訴訟中的主要證明對象。
38.簡述行使追償權(quán)的條件。
五、論述題(本大題15分)
39.試述公安行政訴訟中被告的確認。
六、案例題(本大題共15分)
40.2008年6月21日某縣公安局城關(guān)派出所在查處美美小吃店店主許某尋釁滋事治安案件時,將相對人許某強制傳喚到城關(guān)派出所進行調(diào)查,派出所民警陳某、池某為了取得許某的陳述,采用了暴力毆打的方法,致使相對人許某輕微腦震蕩,胸部、背部、腿部等多處有明顯傷痕,經(jīng)住院治療七日傷愈,花去醫(yī)療費共計3486.70元。同年7月4日,縣公安局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以尋釁滋事對許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裁決,許某不服,向市公安局提出復議,并要求縣公安局賠償損失。縣公安局回復許某,要其找民警陳某、池某自行協(xié)商解決醫(yī)療費賠償問題,市公安局作出維持縣公安局的處罰裁決的復議決定。許某不服市公安局復議決定,以縣公安局為被告,于9月8日向縣人民法院提起公安行政訴訟并提出要求國家賠償,請求縣人民法院判決撤消被告作出的治安處罰決定書,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住院期間減少的營業(yè)收入7295元,精神損失10000元以及醫(yī)療費3486.70元。
問:(1)縣公安局處理許某醫(yī)療費賠償問題的做法是否正確?為什么?
(2)縣人民法院應當作出何種判決?為什么?
(3)縣公安局在接到縣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后應當怎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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