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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高教自考違紀舞弊處罰實施細則 | 【字體:小 大】 |
重慶高教自考違紀舞弊處罰實施細則 | |
考試吧:http://11ub.com 來源:考試吧(Exam8.com) 點擊數(shù): 更新時間:2004-8-4 | |
重慶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違紀舞弊處罰實施細則(摘要)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自學考試的嚴肅性,確保自學考試質(zhì)量,保證自學考試工作的順利進行和健康發(fā)展,現(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有關條款的規(guī)定精神,結合我市的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我市高等(中專)教育自學考試、計算機等級考試和電大“注冊視聽生”考試以及由自學考試機構舉辦的其他考試(通稱自學考試,下同)中有違紀、舞弊行為者的處罰。 第三條 對在自學考試中違反考試紀律的考生的處罰。 (一)考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其所答題目作零分處理: 1、開考信號發(fā)出前答卷的; 2、考試終了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卷的; 3、在試卷上非要求說明而自行另加附頁或另貼紙答題的。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該課程的考試成績: 1、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文具、工具書、BP機、對講機和手機以及無線電通訊器材等進入考場的; 2、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寫姓名、考號或其他不是答案的任何標記的; 3、用規(guī)定的藍、黑兩色鋼筆和圓珠筆以外的顏色墨水答卷或修改涂抹答案的; 4、有意在考場內(nèi)交談、喧嘩,不聽監(jiān)考人員勸阻的; 5、在考場內(nèi)吸煙,經(jīng)勸阻仍不改正的; 6、有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定的行為的。 第四條 考生在考試中凡有舞弊行為的,不論何種情況,一律取消該課程成績,并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以下處罰:是在職人員的,建議其所在工作單位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是黨員的,有本條(一)款所列舞弊行為的,建議其所在黨組織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處分,有本條(二)(三)款所列舞弊行為的,建議其所在黨組織給予嚴重警告以上的黨紀處分。 (一)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該課程成績,一年內(nèi)不準參加自學考試。 1、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手勢的; 2、夾帶的; 3、竊視、抄襲他人答卷的; 4、帶走或撕毀試卷的; 5、接傳答案的; 6、交換答卷的(包括雷同卷); 7、有兩項以上第三條所列違紀行為的。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該課程成績,二年內(nèi)不準參加自學考試: 1、擾亂報名點、考場、評卷場及考試有關工作場所秩序的; 2、威脅考試工作人員安全或公然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的; 3、拒絕、阻礙考試工作人員執(zhí)行公務的; (三)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該課程成績,三年內(nèi)不準參加自學考試。 1、由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試的; 2、偽造證明、證件、檔案以取得報名、考試資格和成績的; 3、威脅其他考生為其舞弊提供方便的。 第五條 考生違反本細則第四條累計達3次的,取消其畢業(yè)資格 第六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當年考試工作人員資格,并給予通報批評。 1、監(jiān)考中不履行職責,吸煙、看書、看報、打瞌睡、聊天、擅自離開崗位等違反監(jiān)考職責的,經(jīng)指出仍不改正的; 2、在評卷、統(tǒng)分中錯評、漏評、積分誤差較多,經(jīng)指出仍不改正的; 3、泄露評卷、統(tǒng)分工作情況的。 第七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考試工作人員資格,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1、利用監(jiān)考或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舞弊提供條件的; 2、考試期間,擅自將試卷帶出或傳出考場外的; 3、擅自變動考生答卷時間的; 4、提示或暗示考生答卷的; 5、有監(jiān)考、評卷、統(tǒng)分中,丟失、損壞考生答卷或有違反監(jiān)考、評卷、統(tǒng)分工作規(guī)定的,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八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行政處分,并取消考試工作人員資格,以后不準再從事自學考試工作。 1、偽造、涂改考生考籍檔案的; 2、為考生提供假證明、證件、成績及檔案材料的; 3、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標準的; 4、指使、縱容、創(chuàng)造條件或伙同他人舞弊的; 5、利用考試工作便利、以權謀私的; 6、誣陷、打擊、報復考生的; 7、場外組織答卷、為考生提供答案的; 8、偷換、涂改考生答題、答題卡、考試成績的。 第九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負責干部或其他在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qū)市縣自考辦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由行政監(jiān)察機關依法查處;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移送黨的有關紀檢機構處理; 1、指使、縱容、授意考試工作人員放松考試紀律,致使考場混亂、舞弊嚴重的; 2、打擊、報復、誣陷考試工作人員的; 3、利用職務之便,脅迫他人舞弊的; 4、利用職權,包庇、掩蓋舞弊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 第十條 因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場或部分考室秩序混亂,舞弊嚴重的,取消此考場下一次舉辦自學考試的資格;撤銷有關責任人員的考試工作人員資格,并給予行政處分;同時追究考區(qū)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擾亂、妨害考場、評卷場及考試有關工作場所秩序的; 2、侵犯考試工作人員、考生人身權利的; 3、故意損壞考試設施的; 4、偽造自考證書、牟取暴利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反黨紀政紀的,分別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1、考試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的; 2、向考試工作人員行賄的; 3、以自學考試為名,進行詐騙的; 第十三條 盜竊未經(jīng)啟用的自學考試試題、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包括“副題”)和盜竊、損壞在保密期限內(nèi)的考生答卷、考試成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違反保密規(guī)定,造成自學考試的自學考試試題、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包括“副題”)泄密,或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內(nèi)發(fā)生重大事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追究刑事責任;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保密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對當?shù)刈詫W考試機構負責人,視其具體情況,追究其領導責任。 第十五條 違反自學考試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除其他法律、法規(guī)和本細則另有規(guī)定外,由所在區(qū)市縣自考委給予處罰。 第十六條 違反自學考試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由所在區(qū)市縣自考委作出處罰決定,并報市自考委備案;發(fā)生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條所列重大案件應報市自考委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處理,并報全國考辦備案;必要時,可由全國自考辦參與查處。 第十七條 全國自考辦和市自考委可以撤銷或變更區(qū)市縣自考委所作的處罰決定。 第十八條 有關單位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的在職人員作出的處理決定,應抄送提出處分建議的自考委。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的人給予的處罰,處理機關應通知被處罰人,其中對考生的處罰決定要載入該考生的考籍檔案。 第二十條 被處罰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在接到處罰決定的十五天內(nèi),可以向上一級自考委提出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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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錄入:蕭雨 責任編輯:蕭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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