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場規(guī)則
一、考生憑準考證、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臨時身份證等)、《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按規(guī)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二、考生入場時,除攜帶2B鉛筆、黑色字跡簽字筆或鋼筆、直尺、圓規(guī)、三角板、無封套橡皮等考試必需用品外,不要將其他非考試物品帶入考場座位。
對某些專業(yè)課程需要攜帶計算器、測繪等工具的,考生可按《報考簡章》規(guī)定辦理。嚴禁攜帶各種通訊工具(如手機等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以及涂改液、修正帶、非指針式手表等物品進入考場。
考生應盡量避免穿、戴有金屬的衣物或飾品,須脫帽參加考試。須將非考試物品擺放在指定位置。
三、考生入場時,須自覺接受監(jiān)考員按規(guī)定驗證考生身份和隨身物品,并接受監(jiān)考員使用金屬探測器對其進行安檢禁帶物品。如果考生不配合安全檢查或拒不交出可疑物品,影響其考試時間,由考生本人負責。
考生入場后,要對號入座,將準考證、身份證等證件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監(jiān)考員核驗。
四、考場內(nèi)設置時鐘,為考生提供時間參考?荚嚋蚀_時間以考點統(tǒng)一指令為準。
五、考生領到答題卡、試卷后,應在監(jiān)考員指導下將考生條形碼粘貼在卡中規(guī)定位置上,并在卡和卷中指定位置準確、清楚地填寫準考證號、姓名、座位號、課程名稱、課程代碼、考生筆跡確認內(nèi)容等信息,凡漏填、錯填相關信息或字跡不清影響評卷結果的,將由考生自負后果。特別提示:考生要將“考生筆跡確認部分”相關內(nèi)容按要求認真、完整地抄寫在卡中規(guī)定區(qū)域內(nèi),如未按要求填寫,該科課程成績無效。
六、考生要在開考前認真檢查試卷、答題卡,遇試卷、答題卡分發(fā)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頁等問題,應舉手詢問,在開考前報告監(jiān)考員;開考后,再行報告、更換的,延誤的考試時間不予延長;涉及試題內(nèi)容的疑問,不得向監(jiān)考員詢問。
七、考生要在開考信號發(fā)出后,方可開始答題。
八、開考15分鐘后,遲到考生不得進入考點參加本科目考試,考生交卷出場時間原則上不得早于每科考試結束前30分鐘,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xù)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九、考生要在答題卡規(guī)定的地方答題,在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答題無效,不得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紙答題,不得在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
十、考生在考場內(nèi)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草稿紙,不準傳遞文具、用品等,不準將試卷、答題卡或草稿紙帶出考場。如身體出現(xiàn)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監(jiān)考員。
十一、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的規(guī)定,以代替考試罪定罪處罰,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十二、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立即停筆,在監(jiān)考員依序收齊答題卡、試卷、草稿紙后,根據(jù)監(jiān)考員指令有序離場,不得擁擠,保持人員間距。考點可安排各考場錯峰離場。
十三、考生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如有違規(guī)分別按違規(guī)1、2、3、4處理。
1.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按違規(guī)1處理。
(1)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nèi),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答題卡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準考證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2.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按違規(guī)2處理。
(1)攜帶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資料的;
(3)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題卡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題卡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的;
(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3.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按違規(guī)2處理。
(1)通過偽造證書、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2)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3)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4)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5)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4.考生違反第二條、第三條相關規(guī)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自學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按違規(guī)3處理。
(1)組織團伙作弊的;
(2)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3)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4)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yè)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5.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忌捌渌藛T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按違規(guī)4處理。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4)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5)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6.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zhì)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jīng)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學籍。
7.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2)組織團伙作弊的;
(3)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8.在視頻錄像回放審查中認定的違規(guī)行為,由省招生考試機構會同相關市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認定并做出處理決定。
考生答題規(guī)定
1.考生要將考試所有題目都作答在答題卡上,寫在試卷上的答案無效。
2.考生答題前,要在答題卡和試卷上規(guī)定位置用黑色字跡的簽字筆或鋼筆準確清楚地填寫準考證號、姓名、座位號、課程名稱、課程代碼等內(nèi)容。
3.考生領取條形碼核對無誤后,要將條形碼平整地粘貼在答題卡上規(guī)定位置,即粘貼在指定的紅色條形碼框中,粘貼條形碼的方向要正確(條形碼一律橫貼,即保證條形碼中準考證號和姓名按從左向右方向)。不要用手反復磨擦條形碼,不要在條形碼上及周圍涂劃或弄上污漬。其中,需要兩張答題卡的科目,要分別粘貼兩張考生條形碼。
4.對需涂點的選擇題,考生必須用2B鉛筆作答(涂黑);對其他試題,考生必須用黑色字跡的簽字筆或鋼筆作答,禁止用其他顏色字跡的筆及圓珠筆、鉛筆答題。
5.考生要將答題卡中“考生筆跡確認部分”相關內(nèi)容按要求認真、完整地抄寫在卡中規(guī)定區(qū)域內(nèi),如未按要求填寫,該科課程成績無效。
6.考生要將非選擇題作答在指定的答題區(qū)域,并按題號順序作答,在相應位置標明大小題號,合理安排各題答題位置,不能超出黑色邊框答題,超出黑色邊框的答案無效。其中,對特殊需要在圖上作答的題目,請考生在答題卡上印制好的圖上作答;對特殊需要繪圖的題目,考生要按照要求在繪圖答題卡上作答。
7.如有畫表或作圖題,考生應該使用2B鉛筆作答,畫線、繪圖時筆跡不宜過輕、過細,否則影響掃描效果。
8.考生不準在答題卡上的圖像定位點(黑方塊)周圍做任何涂寫。
9.考生答卷時,如需要對答案進行修改,可將該書寫內(nèi)容劃去。禁止使用涂改膠帶紙改錯或用透明膠帶紙粘扯欲修改的內(nèi)容。修改選擇題涂點用2B鉛筆,修改時用橡皮擦干凈,使用橡皮擦時應注意不要對答題卡造成破損。
10.考生要注意答題卡在考桌上的擺放,要保持答題卡整潔,不能折疊和造成破損。
11.按《報考簡章》規(guī)定,除數(shù)學科目外,某些有計算要求科目的考試,考生可以使用不帶程序存儲和信息存儲功能的計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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