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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同步練習/簡答題
1.簡述憲法價值。
答:憲法既反映事實關系,也反映價值關系。憲法價值這一范疇包括相輔相成的三個方面:一是憲法在實施過程中能夠保護和促進哪些社會價值;二是憲法本身所具有的價值因素;三是憲法所包含的價值評價標準。以上三方面是相互聯系、相互依存的統(tǒng)一體,共同構成憲法價值的完整內涵。憲法在社會生活中所促進的價值,也即憲法的目的性價值,是憲法價值的核心內容。它反映著憲法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對社會關系進行調整、發(fā)揮作用所要達到的目的,反映著人類蘊藏在憲政制度中的社會理想和追求,體現著在一定社會經濟、利益關系條件下,立憲者賦予憲法的社會價值觀念;憲法本身所具有和反映的價值則是憲法本身的科學性、嚴謹性問題,它關系到憲法是否反映社會的需要,是否能充分發(fā)揮作用,它是保障目的性價值有效實現的必要條件和有力補充;而憲法的價值評價標準是目的性價值的延伸和演繹,它反映了憲法對于它所促進的各項價值的重視和表現程度,體現著憲法的發(fā)展趨向。
2.簡述憲法規(guī)范作用的意義。
答:憲法的規(guī)范作用是指憲法對于憲法關系主體行為的直接作用。傳統(tǒng)上,研究憲法的作用往往側重于社會作用方面,相對而言卻忽視了憲法的規(guī)范作用。認識和強調憲法規(guī)范作用的意義在于:一是有助于了解憲法如何作用于憲法關系主體、尤其是公民和國家的行為,從而在實踐中加強對這些權利行為和權力行為的規(guī)范和調整;二是有助于將憲法的作用與道德、宗教、風俗習慣,尤其是政策、政治原則、政治紀律的作用予以區(qū)分。憲法的社會作用與以上方面的作用有類似之處,而憲法的規(guī)范作用則是二者的重要區(qū)別。只有考察了憲法的規(guī)范作用,才能將憲法與以上方面根本區(qū)分開來,才能了解憲法作為法的特點和優(yōu)點之所在,也使全社會更加重視憲法的至上權威和存在的重大意義。
3.簡述憲法規(guī)范作用的主要方式。
答:憲法對國家、國家機關、公民、社會團體等憲法關系主體都具有規(guī)范作用。由于公民與國家是憲法關系最基本的主體,因此,憲法也主要是對公民的權利行為和國家的權力行為進行規(guī)范。而憲法對這兩種基本主體的行為的規(guī)范作用,主要包括指引、預測和評價等方面。(1)指引作用,是指憲法或憲法性法律對公民、國家等主體的行為起到導向、引路的作用;(2)評價作用,是指憲法作為一種行為標準和尺度,具有判斷、衡量人們行為的作用;(3)預測作用,是指根據憲法或憲法性法律的規(guī)定,人們可以預先知曉或估計到其他人將如何行為以及行為的后果,從而對自己的行為做出合理安排。除指引、評價、預測作用外,憲法的規(guī)范作用還可以表現為教育作用和強制作用。
4.簡述憲法對經濟關系作用的方式。
答:憲法對經濟關系的作用可表現為以下四個方面:(1)憲法根據社會生產力的發(fā)展,確定一定社會的生產資料所有制形式,從而決定一國經濟關系的基本性質;(2)憲法以一定方式確認或確定適合于經濟發(fā)展的經濟體制;(3)憲法規(guī)定促進經濟長期、穩(wěn)定發(fā)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措施;(4)憲法對社會經濟結構的優(yōu)化、經濟發(fā)展的控制和促進都具有重要作用。
5.憲法對于社會發(fā)展的促進作用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答:憲法對于社會發(fā)展的促進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憲法根據社會生產力的發(fā)展水平,以直接或間接方式確定并以國家強制力維護一定的生產資料所有制;(2)憲法根據社會資源的分布情況和經濟發(fā)展的平衡狀況,建立一定規(guī)則,保證社會資源的合理分配和優(yōu)化配置;(3)根據社會經濟關系和利益關系的發(fā)展變化,憲法以改革政治制度和政治體制的方式,不斷推動政治關系的進步;(4)憲法規(guī)定國家的意識形態(tài),建立教育、宗教等思想文化制度,對社會文化發(fā)展也起著重要的保障、規(guī)范和促進作用。
論述題
1.試論人權和民主是憲法最核心、最基本的價值追求。
答: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其規(guī)范涉及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因而它所保護和促進的價值也是多層次、多方面的。但從根本上而言,人權和民主才是憲法最核心、最基本的價值追求。
(1)人權和民主是憲政社會區(qū)別于專制社會、憲法區(qū)別于前立憲社會各種法律的本質特征。這種區(qū)別體現在,憲法前所未有地提高了人在政治關系中的地位與作用,將嚴格保護人權作為立憲社會的基礎和立憲社會所公認的憲法基本精神。雖然一部憲法可能會出現這樣那樣的缺陷,但如果失去了對人權與民主的價值追求,也就喪失了憲法的核心原則,從而也就不能稱其為憲法。
(2)憲法其他各項價值的實現必須以人權、民主為基礎。憲法的諸多價值在憲法的體現和保護上分屬不同層次,而人權、民主則是這一體系中最基本的價值。表現在:憲法所促進的人民主權、憲政秩序、社會發(fā)展和社會正義等價值,無不以人權和民主作為自己的核心內容和根本指引。如果憲法不能保護公民的人權與國家的民主,那么它所建立的政治秩序只能是以暴力為基礎的專制統(tǒng)治秩序,社會發(fā)展就失去了根本動力和實際意義,人民主權和社會正義也必然成為空談。只有在確保人權和民主實現的情況下,才能真正促進其他價值的實現。
(3)憲法以人權和民主為最終歸宿。從憲政社會的實踐看,憲法建立一定的政治制度,維護一定的憲政秩序,其根本目的就是為了在這種制度和秩序下,通過社會的全面發(fā)展,不斷提高人在政治和社會關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豐富人權和民主的內容和形式,實現人自身的解放。因而憲法歸根結底是人們爭取自己的權利、實現自身價值的歷史發(fā)展到一定階段出現的一種重要法律形式,是為人權、民主這一核心價值,以及人們自身價值的實現服務的。
(4)憲法對人權的保護和促進作用主要表現在:一方面,憲法規(guī)定并不斷豐富著人權的內涵;另一方面,憲法對人權進行著嚴格的保護。這表現在憲法為人權的實現規(guī)定了各項政治、法律條件,當人權與其他憲法價值的實現發(fā)生沖突時,必須以一定的方式首先保護公民的人權。
(5)憲法對民主的保護和促進主要體現在:憲法在保護自由、平等、安全等人權的基礎上,規(guī)定了公民的選舉、罷免、創(chuàng)制、復決等政治權利,為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社會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這是民主的核心和基礎;憲法確定公民參與政治的途徑和程序,如確立代議制度、選舉制度等,使公民的參政權得以具體化和現實化;此外,憲法還規(guī)定了國家機關產生和運作的基本規(guī)則,以保證國家權力的行使遵循民主和法治原則,并最終向全體公民負責,等等。
2.試論憲法作用于公民與國家的區(qū)別。
答:憲法作用于公民與國家這兩大憲法關系基本主體的方式存在著重大差別。這種差別概括來講,是:憲法對公民權利行為的規(guī)范主要是保護性的,而對國家權力行為的規(guī)范則主要是限制性的。具體表現在:
(1)憲法采用不完全列舉的方式為公民設定各項自由與權利,而且這些自由、權利的設定對于公民來說,都是一種原則性的、有選擇性的指引;同時,在權利列舉之外,只要憲法未加禁止和限制的領域就視為公民的自由。相比較而言,憲法對國家權力的規(guī)范,則是具體的、確定的指引,主要表現為限制權力行使的范圍,即憲法和相關法律嚴格規(guī)定了國家權力可以涉及的領域,國家不能超越這一限制而行使權力,也不能因憲法對某一領域未作規(guī)范而擅自行使權力。
(2)憲法設定公民權利,是以“可以這樣做”的行為模式來確定的。公民在自己的權利領域可以決定是否行使某項權利,有權選擇為或者不為這樣的行為。而憲法對于國家權力的確定,則同時也是一種國家職責的設定。這樣,國家對于憲法授予的權力,沒有自由裁量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而只能按照憲法的規(guī)定加以行使。因而在憲政社會中,國家及其職能機關所享有、掌握和行使的權力,同時也是一種作為的義務,不能隨意放棄。
(3)憲法不僅限制國家權力的范圍,而且規(guī)范國家權力行使的程序。也就是說,國家行使權力的方式、途徑必須嚴格遵循憲法的規(guī)定,不符合程序的權力行為在憲法上一般被視為違法行為而沒有法律效力。而公民權利在不侵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權利的情況下,公民可以自由選擇實現的方式。
(4)在評價作用方面,憲法對公民權利行為的評價,重在評價其行為本身,對其行為動機、目的、后果的評價則是次要的。而對國家權力行為的評價,則既重視其行為本身,也重視其行為的動機與后果。當然,前者主要是對權力行為是否越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進行純粹法律上的評價,后者則主要是一種政治評價。也就是說,即使權力行為是依法做出,但如果沒有積極的政治后果,也可以通過一定途徑對行為主體做出政治制裁。
3.試論在立憲社會中,憲法在政治關系中居于核心而至高無上的地位。
答:憲法是從作用于政治關系出發(fā)來調整整個社會關系的。在立憲社會中,憲法在政治關系中居于核心而至高無上的地位。這種地位必然要求憲法對一國政治關系的基本結構、運行原則和方式、發(fā)展方向等發(fā)揮其確認、規(guī)范和調整的重要作用。簡單地說,即憲法的此項作用就是建立民主、法治的社會政治關系并不斷推動其發(fā)展。
(1)憲法是構建一國政治制度和政治體制的根本依據。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它確認了國家的根本任務和治理國家、管理社會的根本原則,確立了國家政權的根本屬性、國家的政權組織形式、國家的結構形式,規(guī)定了國家政權組織的組成方式和運作程序,因而是一國政治關系建立和運行的根本依據。因此,沒有憲法,國家政治關系中的基本制度、政治組織和運行機制就無從建立,更無法獲得合法性與正當性。
(2)憲法也是確認和保障一國民主制度的根本依據。憲法與民主制度緊密相聯。憲法規(guī)定公民的權利制度,為公民設定廣泛的自由和民主權利,并為其權利的實現提供政治和法律條件,這是一國民主制度的基礎和核心內容;憲法確立國家的代議制度,使公民參與國家的民主決策有了制度保證,為現有政治、經濟等社會條件下民主的實現提供了相對完善的形式;憲法規(guī)定國家的選舉制度、監(jiān)督制度和政治責任制度,使公民通過民主選舉產生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并對其進行監(jiān)督和督促,為國家機關在民主軌道上運行提供法律和政治保障;憲法還規(guī)定和確認國家的結構形式、政權組織形式、政黨制度,這些都對民主制度從形式到內容具有重要的引導、保障和促進作用。
(3)現代社會是法治社會,政治關系必須以國家法制為基礎運行和發(fā)展。由于憲法是一國的立法基礎,國家的其他法律都是根據憲法的原則和精神制定出來的,同時憲法還規(guī)定了國家的立法制度、司法制度和法制監(jiān)督的基本原則,因此,憲法構成一國法制的核心,它通過規(guī)范、調整國家的法制體系,對政治關系及其不斷發(fā)展產生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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