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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部對初試中各招生單位自行命題的專業(yè)課程的原則要求
1.試題的難易程度要根據(jù)本學科、專業(yè)的研究生入學時必須具有的基本要求來確定,一般應使應屆本科畢業(yè)生中的優(yōu)秀學生能取得及格以上成績。為便于選拔,試題中還應有一部分內容,用以測驗考生掌握該門課程、融會貫通、獨立思考的程度,以及靈活運用所學知識的能力,單這類內容所占分數(shù)最多不超過總分的20%。
2.試題應反映本學科、專業(yè)主干課程的主要內容和要求,并適當均勻地分布在幾個基本方面,一般可以包括基礎理論、實際知識、綜合分析和論證等方面的內容。有些課程的試題,還應包括基本運算和實驗方法等方面的內容。文科各課程的試題在命題時要注意既能測試考生掌握有關材料的情況,又能反映考生理論分析的能力。
3.根據(jù)實際情況,可以有選答題,但不宜過多。選答題之間的難易程度應大體相當。
4.各招生單位不得對業(yè)務課考試規(guī)定復習范圍、指定參考書目和公布復習大綱。
(四)初試地點
參加全國統(tǒng)考、“法律碩士聯(lián)考”的考生到本人所在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指定的考場應試;參加單獨考試和參加“MBA聯(lián)考”的考生到報考單位所在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指定的考場應試。
初試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試結束前30分鐘,具體出場時間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規(guī)定,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xù)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五)初試成績的公布
研究生入學考試初試成績是否公布,何時公布,由招生單位自行確定。公布入學考試成績的招生單位,一般是在確定初選名單時才將考試成績通知考生本人。
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8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國家教育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人員(以下簡稱考生)、從事和參與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教育考試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實施,由經(jīng)批準的教育考試機構承辦,在全國范圍內統(tǒng)一舉行的教育考試。
第三條 對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考生以及考試工作人員、其他相關人員,違反考試管理規(guī)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公開公平、合法適當。
第四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或者本地區(qū)國家教育考試組織工作的管理與監(jiān)督。
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各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有關考試的具體實施,依據(jù)本辦法,負責對考試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二章 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作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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