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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
1.訴訟時效期間中斷的法定事由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①申請支付令;
、谏暾埰飘a(chǎn)、申報破產(chǎn)債權;
、蹫橹鲝垯嗬暾埿媪x務人失蹤或者死亡;
、苌暾堅V前財產(chǎn)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萆暾垙娭茍(zhí)行;
、奚暾堊芳赢斒氯嘶蛘弑煌ㄖ獏⒓釉V訟;
、咴谠V訟中主張抵銷;
、鄼嗬讼蛉嗣裾{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
⑨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
【解釋】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2.訴訟時效期間中斷的效力
中斷事由發(fā)生后,已經(jīng)經(jīng)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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