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2017年代理記賬機構換證
及年度備案工作的通知
財辦會〔2017〕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2016年財政部修訂印發(fā)了《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0號),制定了新版代理記賬許可證書樣式,并開發(fā)上線了“全國代理記賬機構管理系統(tǒng)”辦理資格審批和日常管理工作。為加強和規(guī)范代理記賬機構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做好新版代理記賬許可證書換發(fā)工作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各省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fā)新版代理記賬許可證書樣式及有關要求的通知》(財會〔2016〕8號)的有關要求印制新版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并于2017年6月底前組織完成本地區(qū)的新版證書換發(fā)工作。
二、組織開展代理記賬機構年度備案工作
各省級財政部門要認真組織本地區(qū)代理記賬機構網上年度備案。各代理記賬資格審批機關要嚴格按照《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和本地區(qū)的有關規(guī)定,做好2017年代理記賬機構網上年度備案審核工作。
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代理記賬資格的代理記賬機構,于2017年4月30日前通過“全國代理記賬機構管理系統(tǒng)”進行年度備案。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向其所在地審批機關進行備案。代理記賬機構跨原審批機關管轄地遷移辦公地點的,向遷入地審批機關進行備案。
對于提交的備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審批機關應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于未按要求進行年度備案的,審批機關應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點關注名單并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有關義務;對于未能持續(xù)符合代理記賬資格條件的,應當責令其在60日內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guī)定條件的,由審批機關撤銷其代理記賬資格。
三、加強對本地區(qū)代理記賬管理工作的指導
各省級財政部門要做好政策宣傳、加強業(yè)務培訓,督促本地區(qū)代理記賬資格審批機關認真學習、嚴格執(zhí)行《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行業(yè)管理政策,幫助和指導有關人員熟練使用“全國代理記賬機構管理系統(tǒng)”辦理審批業(yè)務、開展日常工作,推動本地區(qū)代理記賬機構規(guī)范有序發(fā)展。
各省級財政部門要根據2017年代理記賬機構備案情況,形成本地區(qū)代理記賬機構發(fā)展報告,報告應包括本地區(qū)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和主要特點、代理記賬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有關工作建議,并于2017年8月底前報送財政部會計司。
聯系人:財政部會計司綜合處 李靜 王妍
聯系電話:010-68552550 68553030
電子郵箱:wangyan2015@mof.gov.cn
財政部辦公廳
201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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