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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出票
1.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
2.支票的相對應記載事項
3.支票的非法定應記載事項
4.出票效力
(1)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
、俦砻鳌爸薄钡淖謽
、跓o條件支付的委托
③確定的金額
、芨犊钊嗣Q(出票人開戶銀行)
、莩銎比掌(大寫)
、蕹銎比撕炚(公章+私章)
【注意】其中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2)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
①付款地
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yè)場所為付款地;
、诔銎钡
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注意】
1.由于實踐中存在出票人兼任收款人的情況,如單位簽發(fā)支票向其開戶銀行領取現金,故《票據法》規(guī)定:“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這是一種例外性規(guī)定。
2.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3.沒有付款日期,限于見票即付。
(3)支票的非法定應記載事項
支票上可以記載非法定應記載事項,但這些事項并不發(fā)生支票上的效力。
(4)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必須按照簽發(fā)的支票金額承擔保證向該支票持票人付款的責任。這一責任有:
、俪銎比俗鞒芍辈⒔桓吨,出票人必須在付款人處存有足夠可處分的資金,以保證支票票款的支付;
、诋敻犊钊藢χ本芙^付款或者超過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應向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四)支票的付款
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1.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guī)定。
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不予受理。但是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2.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見票當日足額付款。
3.付款責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額的,對出票人不再承擔受委托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但是,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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