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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賬憑證填制的基本要求
1.記賬憑證各項內容必須完整。
2.記賬憑證的書寫應當清楚、規(guī)范。
3.除結賬和更正錯賬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賬憑證必須附原始憑證。
4.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或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匯總填制,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制。
但不得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匯總填制在一張記賬憑證上。
5.記賬憑證應連續(xù)編號。憑證應由主管該項業(yè)務的會計人員,按業(yè)務發(fā)生的順序并按不同種類的記賬憑證采用“字號編號法”連續(xù)編號。
如果一筆經濟業(yè)務需要填制兩張以上(含兩張)記賬憑證的,可以采用“分數編號法”編號。如第四筆經濟業(yè)務需要填寫三張記賬憑證,則填制的記賬憑證編號為記字4 1/3、記字4 2/3、記字4 3/3。
6.填制記賬憑證時若發(fā)生錯誤,應當重新填制。
(1)已登記入賬的記賬憑證在當年內發(fā)現填寫錯誤時,可以用紅字填寫一張與原內容相同的記賬憑證,在摘要欄注明“注銷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同時再用藍字重新填制一張正確的記賬憑證,注明“訂正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
(2)如果會計科目沒有錯誤,只是金額錯誤,也可將正確數字與錯誤數字之間的差額,另編一張調整的記賬憑證:
、僬{增金額用藍字;
、谡{減金額用紅字。
(3)發(fā)現以前年度記賬憑證有誤的,應當用藍字填制一張更正的記賬憑證。
7.記賬憑證填制完成后,如有空行,應當自金額欄最后一筆金額數字下的空行處至合計數上的空行處劃線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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