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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征管
1.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確認收入就發(fā)生納稅義務,結合會計基礎權責發(fā)生制理解。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fā)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fā)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xù)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fā)出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
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發(fā)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fā)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8)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9)增值稅扣繳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的當天。
2.納稅期限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1個季度。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結清稅款。
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3.納稅地點
(1)固定業(yè)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構申報納稅。
總分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一般分別申報納稅,經批準也可由總機構匯總申報納稅。
外出經營:應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外管證)。
有外管證→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
無外管證→外出經營地申報納稅→未在外出經營地申報納稅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2)非固定業(yè)戶——向銷售地或勞務發(fā)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進口貨物——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4)扣繳義務人——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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