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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jié) 政府采購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構成
(一)政府采購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是規(guī)范我國政府采購活動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政府采購法規(guī)制度的基本依據(jù)。
(二)政府采購部門規(guī)章
國務院各部門頒布了一系列有關政府采購的部門規(guī)章。
(三)政府采購地方性法規(guī)和政府規(guī)章
政府采購地方性法規(guī)是指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與法律、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情況下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
二、政府采購的概念
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一)政府采購的主體范圍
我國政府采購的主體,包括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
國有企業(yè)不屬于政府采購的主體范圍。
(二)政府采購的資金范圍
政府采購資金為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
(三)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
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
集中采購的范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集中采購目錄確定。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
(四)政府采購的對象范圍
政府采購的對象包括貨物、工程和服務。
三、政府采購的原則
(一)公開透明原則
(二)公平競爭原則
(三)公正原則
(四)誠實信用原則
四、政府采購的功能
(一)節(jié)約財政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強化宏觀調控
政府可以通過調整采購規(guī)模、采購時間、采購項目、采購規(guī)模等方式來實現(xiàn)特定的宏觀調控目標。
(三)活躍市場經(jīng)濟
(四)推進反腐倡廉
(五)保護民族產(chǎn)業(yè)
五、政府采購的執(zhí)行模式
(一)集中采購
集中采購是指由政府設立的職能機構統(tǒng)一為其他政府機構提供采購服務的一種采購組織實施形式。集中采購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jù)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
1.集中采購目錄;
2.政府采購限額標準;
3.政府采購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
(二)分散采購
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在委托范圍內代理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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