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稅收概述
一、稅收的概念
稅收是指國家為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利,按照預先規(guī)定的標準,強制地、無償地參與社會產品或國民收入分配的一種方式。
稅收體現的是作為主體的國家與社會集團、社會成員之間的一種特定的收入分配關系,它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調節(jié)經濟的重要杠桿。
二、稅收的特征(多選)
(一)強制性
稅收的強制性是指國家憑借政治權利,以法律形式確定征納雙方權利和義務關系。
(二)無償性
稅收的無償性是指國家征稅以后,稅款歸國家所有,既不需要再直接歸還給納稅人,也不需要向納稅人支付任何報酬或代價。
(三)固定性
稅收的固定性是指國家通過法律形式預先規(guī)定了征稅對象和征稅標準。征稅對象和征稅標準確定后,征納雙方都要共同遵守,不經國家批準不能隨意改變。
稅收的固定性有兩層含義:
一是具有相對穩(wěn)定性。----國家對納稅人也只能按預定的標準征稅,不能任意降低或提高預定的征收標準。-----稅法在一定時期內相對穩(wěn)定,不能朝令夕改。
二是稅收征收數量具有有限性。----稅收只能按照事先規(guī)定的、國家與納稅人在經濟上都能接受的標準有限度地征收。
三、稅收的功能
稅收具有組織財政收入、調節(jié)經濟、監(jiān)督管理和維護國家政權等功能。
(一)組織財政收入
稅收是國家組織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
(二)調節(jié)經濟
稅收是國家調控經濟的重要杠桿之一。國家通過稅種設置,以及在稅目、稅率、加成征收或減免等方面的規(guī)定,可以調節(jié)社會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促進社會經濟健康發(fā)展。
(三)監(jiān)督管理
稅收是對經濟情況進行監(jiān)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四)維護國家政權
沒有稅收,國家機器就不可能有效運轉。同時,稅收分配不是按照等價原則和所有權原則分配的,而是憑借政治權利,對物質利益進行調節(jié),體現國家支持什么、限制什么,從而達到維護和鞏固國家政權的目的。
四、稅收的分類
按照征稅對象的不同,稅收可以分為以下五大類:
1.流轉稅,即以流轉額為征稅對象的一類稅收,主要包括增值稅、營業(yè)稅、消費稅、關稅等。這類稅收的特點是以商品流轉額或非商品流轉額為計稅依據,在生產經營及銷售環(huán)節(jié)征收,收入不受成本費用變化的影響,對價格變化較為敏感。 (多選)
2.所得稅,即以所得額為征稅對象的一類稅收,包括企業(yè)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其特點是能夠直接調節(jié)納稅者的收入,有利于縮小貧富差距。
3.財產稅,即以法定財產為征稅對象的一類稅收,我國現行的財產稅包括房產稅和契稅。
4.行為稅,也稱為特定行為稅,是以特定行為為征稅對象的一類稅收,我國現行的行為稅主要包括印花稅、車船稅、屠宰稅、筵席稅等。
5.資源稅,即以自然資源為征稅對象的一類稅收,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屬于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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