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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重慶會計從業(yè)資格《財經法規(guī)》重點內容(14)

考試吧整理了2010重慶會計從業(yè)資格《財經法規(guī)》重點內容,幫助考生備戰(zhàn)2010年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

  三、稅款征收制度

  (一)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制度

  體現(xiàn)的原則就是“依法”教材(P223-224)5點

  (二)延期繳納稅款制度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相關鏈接】延期申報,納稅人因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進行納稅申報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P217)

  【例題•單選題】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 )。

  A.1個月

  B.2個月

  C.3個月

  D.6個月

  『正確答案』C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決定,同一筆稅款不得滾動審批,批準延期內免予加收滯納金。

  (三)稅收滯納金征收制度

  1.先有稅務機關發(fā)出催繳稅款通知書,責令限期繳納或解繳稅款,告知納稅人如不按期履行納稅義務,依法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

  2.從滯納之日起加收滯納金。(加收稅款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舉例】某公司將于2009年3月5日繳納的稅款12萬元拖延至3月25日繳納。根據(jù)《稅收征管法》的規(guī)定,稅務機關可以加收滯納金金額為:12×0.05%×20=0.12萬元

  3.拒絕繳納滯納金的,可以按不履行納稅義務實行強制執(zhí)行措施,強行劃撥或強制征收。

  (四)減免稅制度(P225-229共18項)

  原則還是體現(xiàn)“依法”。

  注意幾點:

  (1)減稅、免稅期滿,納稅人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

  (2)納稅人同時從事減免項目與非減免項目的,應分別核算,不能分別核算的,不享受減免稅;核算不清的,由稅務機關按合理方法核定。

  【提示】應稅項目與免稅項目混在一起核算的,不享受減免稅;如果企業(yè)因客觀業(yè)務情況不能準確分清哪些是應稅項目,哪些是免稅項目的,由稅務機關按照合理方法進行核定。

  (3)稅務機關受理或不受理減免稅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4)減免稅期限超過一個納稅年度的,進行一次性審批。

  (5)納稅人已享受減免稅的,應納入正常申報,進行減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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