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jié) 會計法律制度的構(gòu)成 |
第 5 頁:第二節(jié) 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
第 22 頁:第四節(jié) 會計監(jiān)督 |
第 28 頁:第五節(jié) 會計機構(gòu)和會計人員 |
第 38 頁:第六節(jié) 法律責任 |
第 46 頁:第七節(jié) 會計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
考點四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注意隱匿和故意銷毀的區(qū)別。(判斷)
隱匿,是指故意轉(zhuǎn)移、隱藏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
所謂故意銷毀,是指故意將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予以銷毀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gòu)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5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guān)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考點五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gòu)、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注意授意、指使、強令的區(qū)別。(判斷)
所謂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
所謂指使,是指通過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
所謂強令,是指明知其命令是違反法律的,而強迫他人執(zhí)行其命令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gòu)、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gòu)成犯罪的,可以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guān)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考點六 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guī)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法律責任以及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的補救措施。
打擊報復主要是指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guī)定行為的會計人員,通過降級、撤職、調(diào)動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
(一)刑事責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對犯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行政責任
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guān)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的補救措施 (多選)
1.恢復其名譽。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的名譽受到損害的,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及有關(guān)部門應當要求打擊報復者向遭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賠禮道歉,并澄清事實,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2.恢復原有職位、級別。會計人員受到打擊報復,被調(diào)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的,應當在征得會計人員同意的前提下,恢復其工作;被撤職的,應當恢復其原有職務;被降級的應當恢復其原有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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