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jié) 支付結算制度概述 |
第 10 頁:第三節(jié) 開設銀行結算賬戶的基本規(guī)定 |
第 17 頁:第四節(jié) 現金管理基本規(guī)定 |
第 19 頁:案例分析 |
(三)支票
1.定義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yè)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基本當事人
支票的基本當事人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即是存款人,是在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辦理支票業(yè)務的銀行機構開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開戶銀行;持票人,是票面上填明的收款人,也可以是經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
(3.適用范圍——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qū)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4.提示付款期——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出票日起l0日。
【例題·判斷題】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出票日起不超過兩個月,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出票日起不超過10天。( )
[答案]錯
5.分類——按照支付票款的方式不同,支票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種(均無金額起點和最高限額)。
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不能用于轉賬;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能用以支取現金;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以用于轉賬。
6.必須記載事項
簽發(fā)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標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欠缺記載上列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
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7.不得事項的規(guī)定★
現金支票不得背書轉讓。
支票的出票人簽發(fā)支票的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禁止簽發(fā)空頭支票。出票人簽發(fā)空頭支票,簽章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地區(qū)、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銀行應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對屢次簽發(fā)的,銀行應停止其簽發(fā)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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