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柳絮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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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票據權利,是指特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該等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向票據主債務人或關系人請求按票據上所記載金額付款的權利,是票據上的第一順序權利,也是票據上的主要權利。
追索權,是指票據到期被拒絕付款或者具有其他法定原因時,持票人向其前手請求償還被拒絕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款項的權利,這是票據上的第二順序請求權,是一種附條件的權利。
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不是選擇性的,而是有一定順序的,即只有在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后,持票人才能行使追索權。
18、匯票(完全票據行為),是指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匯票有以下的特征:
1)匯票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其中,出票人和付款人為票據義務人,收款人為票據權利人。
2) 匯票是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據,是一種委付證券。
3) 匯票既可以是見票即付,也可以是約期付款。
4) 匯票是付款人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給持票人的票據。
19、匯票的種類:(見表2-3)
劃分標準 | 信用 | 出票人 | 付款期限 |
銀行匯票 | 銀行信用 | 銀行匯票 | 現票 |
商業(yè)匯票 (分為銀行承兌匯票 和商業(yè)承兌匯票) |
商業(yè)信用 | 商業(yè)匯票 | 期票 |
20、出票(基本票據行為),是指出票人簽發(fā)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出票人應當包括兩個行為:一是出票人按規(guī)定作成票據,即在原始票據上記載法定事項并簽章;二是交付票據,即將依法作成的票據交付給他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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