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章 物權法律制度
【考點一】物權和債權的區(qū)別(考特點)
物權 | 債權 |
絕對權(對世權) | 相對權(對人權) |
支配權:不需要征得他人同意。 | 請求權:有相對的義務人給予協(xié)助 |
法定主義 | 約定主義 |
一般為特定的物、有形的物,行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均不能成為客體 | 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為,而間接涉及物 |
追及效力、優(yōu)先效力,特例是“買賣不破租賃” | 不具有追及效力、優(yōu)先效力 |
【考點二】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1.物權法定原則
2.一物一權原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不得設有兩個以上互相沖突的物權)
3.物權公示原則
預告登記:該項請求權所要達到的目的是在將來發(fā)生不動產物權變動。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fā)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考點三】物權的種類(考分類)
1. 按權利人行使權利的范圍不同:自物權(最完整、最充分)和他物權
2. 從設立目的的角度:用益物權(使用價值;多為獨立性的主權利;主要為不動產;沒有物上代位性)和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3. 按有無從屬性:主物權和從物權(地役權、擔保物權)
4. 按物權之存續(xù)有無期限:有期限物權和無期限物權(所有權)
【考點四】物權的民法保護方法
1.物權的保護方法:請求返還原物;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
2.債權的保護方法:主要以賠償財產損失為主。
3.兩種方法的主要區(qū)別:根據不同;適用范圍不同;目的不同
【考點五】所有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考概念)
1.概念: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核心:處分權是所有權內容的核心,是擁有所有權的根本標志。
3.法律特征:獨占性、全面性、單一性、存續(xù)性、彈力性
【考點六】所有權的取得與消滅(考分類)
1.所有權的取得
(1)原始取得:生產、先占、添附(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發(fā)現(xiàn)埋藏物和隱藏物、拾得遺失物、國有化和沒收
(2)繼受取得:如買賣合同、贈與和互易、繼承遺產、通過合股集資的方式形成所有權
(3)善意取得:受讓人以財產所有權轉移為目的,善意、對價受讓且占有該財產,即使出讓人無轉移所有權的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2.所有權的消滅:相對消滅;絕對消滅
【考點七】共有(考概念)
共有不是一種獨立的所有權形式,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形式。
按份共有 | 共同共有 | |
份額的確定 | 如果根據意思及法律方法不能確定比例時,則應推定為各共有人的應有部分均等。 | 只有共有關系終止、共有財產分割,才能確定份額。 |
轉讓份額 | 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不需經過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出賣自己的應有部分,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人有優(yōu)先購買權。 | - |
轉讓共有財產、 重大修繕 |
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 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
【考點八】業(yè)主的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考概念)
1.業(yè)主的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是指業(yè)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2.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有一體性。業(yè)主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業(yè)主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隨著業(yè)主對專有部分所有權的轉讓而一并轉讓。
【考點九】用益物權(考概念)
1.種類: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地役權、國家集體自然資源使用權、典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漁業(yè)養(yǎng)殖捕撈權等。
2.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采取出讓或劃撥的方式:
(1)工業(yè)、商業(yè)、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2)劃撥是經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沒有期限的限制。
3.承包經營合同是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要依據,主體是公民或集體組織。
4.地役權是指按照(書面)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的權利。
【考點十】擔保物權(考概念)
1.性質:價值權性;法定性;從屬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2.抵押權
(1)概念: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所提供擔保的財產不移轉占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依法享有的就所擔保的財產變價并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2)抵押權的設定:法定抵押權;意定抵押權
(3)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4)抵押標的
可以抵押 |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2)建設用地使用權(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運輸工具——動產和不動產 |
禁止抵押 | (1)土地所有權(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3)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 |
(5)抵押權生效
不動產登 記生效 |
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未經登記,雖然抵押權沒有設立,不影響抵押合同生效。 |
動產登記對抗 | 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3.質權
(1)概念: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財產權利證書轉移給債權人占有,以之作為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或財產權利的價值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2)類型:動產質權;權利質權(①匯票、支票、本票;②債券、存款單;③倉單、提單;④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⑤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⑥應收賬款)
4.留置權
(1)概念: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留置該動產。
(2)特點:
、俜ǘǖ膿鶛
②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yōu)先受償。
③留置權只能發(fā)生在特定的合同關系上,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攬合同。
、芰糁梦锉仨毰c所擔保的債權存在一定的牽連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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