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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級經濟師考試《財政稅收》預習講義(23)

來源:考試吧 2014-03-01 11:05:03 要考試,上考試吧! 經濟師萬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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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jié) 契稅

  一、契稅的征稅對象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國有經濟單位也是契稅的納稅人。

  契稅的征稅對象是發(fā)生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權屬轉移的土地和房屋。

  具體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

  下列情況,視同買賣房屋:

  (1)以房屋抵債或實物交換房屋——由產權承受人按房屋現(xiàn)值繳納契稅。

  (2)以房產作為投資或作股權轉讓——由產權承受方按投資房產價值或房產買價繳納契稅

  以自有房屋作股權投入本人經營企業(yè),免納契稅。

  (3)買房拆料或翻建新房,應照章征收契稅。

  4、房屋贈與——受贈人按規(guī)定繳納契稅。以獲獎方式取得房屋產權的,應照章繳納契稅

  5、房屋交換

  房屋產權交換,雙方交換價值相等,免納契稅,辦理免征契稅手續(xù)。其價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價方繳納契稅。

  6、企業(yè)改革中有關契稅政策

  (1)企業(yè)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業(y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對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業(yè)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yè)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獨資企業(yè)(公司)在新設公司中所占股份超過50%的,對新設公司承受該國有獨資企業(yè)(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國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資產投資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對新公司承受該國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上述所稱國有 控股公司,是指國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國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國有控股公司。

  (2)企業(yè)合并

  企業(yè)合并中,新設方或存續(xù)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權屬,合并前各方為相同投資主體的,不征契稅,其余征收契稅。

  (3)企業(yè)分立

  企業(yè)依照法律規(guī)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yè),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yè)土地、房屋權屬,不征收契稅。

  (4)企業(yè)股權重組

  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yè)股權,企業(yè)的土地、房屋權屬不屬于轉移、不征契稅;在增資擴股中,對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入股或作為出資投入企業(yè)的,征收契稅。

  (5)企業(yè)注銷、破產

  企業(yè)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實施注銷、破產后,債權人(包括注銷、破產企業(yè)職工)承受注銷、破產企業(yè)土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免征契稅;對非債權 人承受注銷、破產企業(yè)土地、房屋權屬,凡按照《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yè)全部職工,其中與原企業(yè)30%以上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 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yè)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征收契稅;與原企業(yè)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稅。

  (6)企業(yè)出售

  國有、集體企業(yè)出售,被出售企業(yè)法人予以注銷,并且買受人按照《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yè)全部職工,其中與原企業(yè)30%以上職工簽 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yè)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征收契稅;與原企業(yè)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免 征契稅。

  7、房屋附屬設施有關契稅政策

  (1)對于承受與房屋相關的附屬設施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按照契稅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征收契稅;對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轉移變動的,不征收契稅。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房屋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應按合同規(guī)定的總價款計征契稅。

  (3)承受的房屋附屬設施權屬單獨計價的,按照當?shù)卮_定的適用稅率征收契稅;與房屋統(tǒng)一計價的,適用與房屋相同的契稅稅率。

  二、契稅的稅率 幅度比例稅率:3~5%

  三、契稅的計稅依據(jù)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計稅依據(jù)

  1、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其計稅依據(jù)為成交價格。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其計稅依據(jù)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其計稅依據(jù)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

  4、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依據(jù)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

  1)以協(xié)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依據(jù)為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 市政建設配套費。

  2)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的計稅依據(jù)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和各種補充費用應包括在內。

  3)先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后經過批準改為出讓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其計稅依據(jù)為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

  4)已購公有住房經補繳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成為完全產權 住房的,免征土地權屬轉移的契稅。

  5)通過“招、拍、掛”程序承受土地使用權的,應按土地成交總價款計征契稅,其中土地前期開發(fā)成本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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