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
(一)耐火極限的概念
耐火極限是指建筑構件按時間-溫度標準曲線進行耐火試驗,從受到火的作用時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或失去隔火作用時止的這段時間,用小時(h)表示。其中,支持能力是指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承重或非承重建筑構件在一定時間內(nèi)抵抗垮塌的能力;耐火完整性是指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筑分隔構件當某一面受火時,能在一定時間內(nèi)防止火焰和熱氣穿透或在背火面出現(xiàn)火焰的能力;耐火隔熱性是指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筑分隔構件當某一面受火時,能在一定時間內(nèi)其背火面溫度不超過規(guī)定值的能力。
(二)影響耐火極限的要素
在火災中,建筑耐火構配件起著阻止火勢蔓延擴大、延長支撐時間的作用,它們的耐火性能直接決定著建筑物在火災中的失穩(wěn)和倒塌的時間。影響建筑構配件耐火性能的因素較多,主要有:材料本身的屬性、構配件的結構特性、材料與結構間的構造方式、標準所規(guī)定的試驗條件、材料的老化性能、火災種類和使用環(huán)境要求等。
(三)不同耐火等級建筑中建筑構件耐火極限的確定
建筑構件的耐火性能是以樓板的耐火極限為基礎,再根據(jù)其他構件在建筑物中的重要性以及耐火性能可能的目標值調(diào)整后制定的。根據(jù)火災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來看,88%的火災可在1.5h之內(nèi)撲滅,80%
的火災可在1h之內(nèi)撲滅,因此將一級(具體分級標準見下節(jié)建筑耐火等級要求)建筑物樓板的耐火極限定為1.5h,二級的定為1h,以下級別的則相應降低要求。其他結構構件按照在結構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耐火等級的要求而制定了相應的耐火極限時間,如對于在建筑中起主要支撐作用的柱子,其耐火極限值要求相對較高,一級耐火等級的建筑要求3.0h,二級耐火等級建筑要求2.5h。這樣的要求,對于大部分鋼筋混凝土建筑來說都可以滿足,但對于鋼結構建筑,就必須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方可滿足耐火極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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